廉政中国讯(秦琴)2月14日上午10时许,临汾隰县公安龙泉派出所接到情报线索称,辖区内有一名网上逃犯。
接到情报线索后,派出所第一时间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根据人员现有信息同步开展分析研判工作,分管局领导立即调动各部门警力组成工作专班,经过专班各组警力的线上追踪、线下走访摸排等工作,成功锁定该名逃犯位置。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工作专班迅速调整警力部署,兵分多路,对该人员周边进行布控设卡,同时实施抓捕工作。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男,32岁,大宁县昕水镇牧岭村人,2022年6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现已联系办案单位按程序进一步处理中。
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若想安稳度日,切莫违法乱纪。同时,隰县警方告诫在逃人员,“逃跑”是没有用的!速速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