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秦琴)2月18日21时许,小李(化名)在母亲的陪同下到临汾隰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报警,称其在当日16时许乘坐某出租车时被司机猥亵。
接到报警后,龙泉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取证。通过调取事发地监控视频、走访出租车公司等方式,最终确定违法嫌疑人系出租车司机张某。2月19日,民警依法将违法嫌疑人张某传唤至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询问,2月18日16时许,违法嫌疑人张某驾驶出租车在龙泉镇西街公园附近将受害人小李及三名乘客接上车,张某将其他乘客分别送达目的地后,开始送小李至小西天桥附近。途中,张某对小李产生了非分之想,于是谎称要去供暖公司附近接另一名乘客,受害人小李没有考虑便答应了张某。随后,违法嫌疑人张某驾驶出租车到达供暖公司附近后,以整理后排坐垫为由将车停下来,并到后排对小李进行搂抱、摸脸等猥亵行为。
违法嫌疑人张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隰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处罚。
目前,违法嫌疑人张某已被送至霍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性骚扰行为。隰县公安局一以贯之,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决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在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敢于制止,勇于揭发,相信隰县公安保护全县人民群众安全的信心和决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