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刘鹏 刘慧 董帆)“之前的饲料里都有豆粕,猪娃儿也爱吃,谁知道后来吃了他们的饲料,猪娃儿长得慢不说,还这病那病,真是花了冤枉钱!”这是我们办理的一起销售假饲料案件中的受害养殖户对晋城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反复说的话。
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魏某某在购入的豆粕中掺入豆皮、黄色色素等“小料”,冒充某公司品牌豆粕猪饲料,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肉猪食用后生长速度明显放缓,造成养殖农户经济损失。陆某某生产、销售金额412万余元,魏某某生产、销售金额312万余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网络直播记录、后台销售数据以及支付结算凭证等电子证据,在“重拳”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因为这个案件同时也反映出饲料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该院向相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饲料安全监管问题整治。目前整治效果良好。
2023年12月30日,沁水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一审判决后,陆某某提出上诉,2024年3月7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近日,该院与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签订了《饲料品牌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保护机制》,并将这个案件编写成案例,联合多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其实也是力求在联合协查、线索研商、养殖保障、护农宣传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2024年3月5日,该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实施办法(试行)》,就是要助推“四大检察”一体化融合发展,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靠嘴上说说,要靠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