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王彩霞 冯芝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越来越高,为寻求刺激、贪图玩乐、满足口舌之欲甚至获取一些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野生动物的案件时有发生。深入分析非法狩猎案件,对非法狩猎案件的产生原因和特点有所探究,对进一步开展检察工作,切实保护环境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法狩猎案件基本情况
石楼县位于吕梁山西麓,黄河东岸,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野生资源种类繁多,不仅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的褐马鸡,还有草兔、石鸡、狗獾、猪獾等,也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近年来,石楼县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屡禁不止,有些不法分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2018年以来,石楼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非法狩猎案件6件9人。
二、非法狩猎罪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一)从案发时间情况和地域来看,非法狩猎犯罪均发生在禁猎期内,且主要集中在偏远地区。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2条规定,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我院所办理的六起案件发生在6月至10月期间,大部分发生在交通不便、人迹罕至的偏远地方。
(二)从犯罪主体来看,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犯罪手段单一。
涉案人员多集中在农民和无业人员中,且大多无固定职业,文化程度多为高中以下学历,此类人群时间自由、较容易接触到野生动物,存在实施犯罪的时间和空间,涉案9人中6人有前科劣迹。另外,涉案人员多使用禁用工具猎套进行狩猎,而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就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从作案动机来看,主要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法治观念淡薄。
一方面是高利润经济利益的驱动,涉案人员多为农民或无业人员,无其他经济来源,而市场上对野生动物的需求一直存在,且利润可观,导致一部分人铤而走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另一方面是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涉案人员为了防止野兔、獾偷吃自己的庄稼在田间私拉电网猎捕野兔、獾,有的涉案人员仅仅因为在家待着无聊或者是想吃点野味,便去地里私设猎套猎捕野鸡等,根本没有意识到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非法狩猎的危害
(一)易于传播疾病。野生动物大多数生存环境不明,卫生检疫难以有效监管,野生动物携带了许多病菌、寄生虫,食用之后,可能进入人体,对身体、心理造成伤害。
(二)破坏环境资源。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以及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野生动物在自然生态环境链中不可或缺,它们维持生态平衡,在促进生物多样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类追求经济利益非法捕猎,必将破坏生态平衡,进而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
(三)承担刑事责任。很多具有“三有”价值的野生动物都在保护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持枪打猎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采用电网等捕猎的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失火罪,必将受到刑事处罚。
(四)承担民事责任。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文明的行为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也要承担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行为人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用、修复生态环境等的诉讼请求,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四、非法狩猎犯罪的预防
(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林业等单位应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菜单式”普法,采取以案释法、图文并茂的方式,结合石楼县各乡镇实际发生的案例,列举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生动详细讲解非法狩猎罪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相关罪名及刑事法律后果。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共同维护我们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线上”“线下”统筹兼顾,有针对性地向人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让大家认识到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同时也会触犯刑法。特别是针对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非法狩猎罪中“情节严重”以及“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方法”的具体规定,就受到刑事处罚后给个人及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等内容进行阐释。
(三)利用检察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机会,加强校园法律讲堂工作。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我们对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责任,也是我们对未来的承诺。面对非法狩猎的严峻形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其中。对在校学生,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引导其进入校园法律讲堂,学习保护环境资源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参与感和兴趣,帮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财富观,进而形成家校良性循环。
今后工作中,石楼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相融合,将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齐头并重,共同守护大自然的和谐与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