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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十小事”】临汾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行为规范
2025-01-14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临汾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公安辅警)应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三条  两名以上公安辅警着装外出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徒步巡逻执勤可视现场情况采取有效警戒队形行进。

  第四条  公安辅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第五条  公安辅警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会、会议、仪式或者晚会的,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六条  公安辅警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辅警的形象和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公安辅警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或者寻求支援。

  第八条  公安辅警在值勤、值班、备勤等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穿着辅警服装饮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得酗酒滋事。

  第九条  公安辅警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严禁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信仰宗教。工作期间,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第十条  公安辅警不得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串联上访,非因工作需要或者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第十一条  公安辅警不得进行权钱交易,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以辅警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  公安辅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应做到:

  (一)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二)不准制作、传播诋毁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

  (三)不准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不准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事项;

  (五)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六)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辅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

  (七)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安辅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警容风纪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安辅警警容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对违反警容风纪的公安辅警,由督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公安辅警以及流动人口协管员、公益岗位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从事警务工作的聘用人员。对本规范未涉及事项,可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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