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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使探望权受阻 法院开出良方
2025-05-16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方伟  张晓丽)在孩子的成长历程中,父母的爱与陪伴都至关重要,不应随着婚姻的失败而消亡,近日,临汾洪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以柔性调解的方式精心呵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探望遇阻对簿公堂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贾某(男)经调解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孩子,被告均不予配合,无奈之下,王某将贾某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案件受理后,靳伶斌法官在阅卷时敏锐地察觉到,这对离异夫妻的行为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伤害。法官深知,此案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只有解开心结,疗愈创伤才是化解纠纷的关键。

  调解过程:释法明理化解心结

  靳伶斌审判团队采用“释法明理+情感疏导”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被告贾某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明确指出其阻止原告王某探望孩子的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法官以亲情为纽带,耐心地对双方进行劝导,引导他们站在孩子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同时,考虑到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法官借助沙盘游戏,与孩子共读绘本,来疗愈孩子的内心,抚平创伤。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成见,原告王某心甘情愿的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这起探望权纠纷案得到了圆满化解。

  婚姻关系虽已结束,但亲情永远割不断。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应理性看待探望权和抚养权问题,始终将孩子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依法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保障父母与子女的情感联系,同时确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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