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2022年间,原告徐某通过信用卡套取现金后转借给被告郝某。2024年8月11日,原被告对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拾万元整(100000),2024年12月15日给付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郝某”。借条出具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问:套取信用卡取现后转借的行为是否有效?被告郝某应否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本案借款系原告通过信用卡套取现金后转借给被告,原告已形成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之行为。因原告出借的钱款源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故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而与被告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向被告出借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且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被告应将涉案款项10万元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借钱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通过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效的确认,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对于市场经济有序交易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