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政共建 > 法院 > 正文
探望孩子时将孩子藏匿——法院:中止探望
2025-06-16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方伟  张晓丽)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则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是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将孩子藏匿,拒绝将孩子交还给孩子的抚养权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近日,临汾洪洞法院赵城法庭王燕艳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因探望子女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郭某(女)(均系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女儿,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3年11月6日经某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郭某不承担抚养费,郭某享有探望权,经过李某同意,郭某每月探望不少于2次。2023年11月18日,郭某在探望女儿时,将女儿带走抚养,拒将女儿交还李某。后李某向洪洞县人民法院申请中止郭某探望女儿。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民事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内容各自遵守并履行自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中,郭某在与李某离婚不足半月行使探望权时,拒不依约将女儿送回李某处,系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使孩子长期脱离父亲的养育、照料,侵犯了李某对女儿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严重影响了亲子间的亲密关系,可能影响孩子的社交能力、学习成长和未来发展等,明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郭某在本院责令其提供孩子的具体住址及就读学校的信息后,仍拒不提供,故意隐瞒孩子的行踪。故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郭某中止探望女儿的请求,依法作出了裁定书,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探望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让离异家庭的子女享受到父母同等的爱和抚慰,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离异双方探望子女的纠纷看似是父母之间的纷争,实际受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夫妻感情破裂后,应尽可能避免加剧孩子成长的伤痛。父母应当互相配合,共同给予子女积极的引导,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探望权,缓解孩子因父母角色缺位而导致的情感缺失,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