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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公园铜雕遭盗窃 破坏公物终获刑
2025-06-25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邓海明)这个便宜不占白不占,奈何竟是打错了“算盘”!近期,长治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盗窃公园铜雕一案,王某某、李某某等4人因偷盗公园铜雕而获刑。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的一天,王某某、李某某在县城溜达时看到武乡县鲁艺“口袋公园”有铜制雕塑后,遂起贪念,在2024年5月至6月期间,王某某、李某某伙同钱某某、赵某某趁夜深人静之际,携带钳子、三轮车等作案工具先后三次至鲁艺“口袋公园”将部分铜像盗走,并于次日将盗走的铜像部件销售给废品回收站的张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经查证,王某某、李某某参与二次盗窃,被盗铜雕经鉴定价值20余万元;钱某某参与二次盗窃,被盗铜雕经鉴定价值11万余元;赵某某参与一次盗窃,被盗铜雕经鉴定价值9万余元,每人分得赃款300元到1000元不等。

  目前,该案已判决,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犯盗窃罪,按照所作案次数、盗窃数额、盗窃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公园的铜雕不仅是城市一道亮丽景观和文化艺术结晶,更属于公共设施,任何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本案中王某某等人妄想不劳而获,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检察官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靠自己勤劳致富,切莫触碰法律底线,在爱护我们身边公共设施的同时,如果发现他人破坏公共设施,应当及时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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