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谢志广)“感谢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一定不辜负检察机关的期望,学法守法,把党的关怀转化为学习动力,以优秀的学业成绩和过硬的本领回报社会。”陈某某接过决定书,真诚地说。
3月7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韩立峰向一名在校大学生陈某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陈某某手中。韩立峰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阐述了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对其刑事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剖析,告诫其积极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学法懂法、依法做事,感恩奋进、贡献社会。
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1日夜里,家住沈丘的被不起诉人在校大学生陈某某和另外两人驾驶摩托车带着细狗,在项城市付集镇苏州李村附近的地里非法捕猎野兔子两只和野鸡一只。2022年10月15 日夜里,三人又驾驶摩托车带着细狗,在该村附近地里非法捕猎野兔子四只。
自然资源和规划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光照和犬捕等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且狩猎的对象为雉鸡、草兔,均为“三有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2月17日将陈某某移送项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又是在校大学生,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19岁的在校大学生陈某某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捕猎野兔野鸡触犯了刑法。如果判了刑,将影响其一生。项城市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陈某犯罪性质、情节、悔过表现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在校大学生陈某某,体现了检察‘温度’,让人民群众在‘小案’上体验到满满的获得感。检察院的温情司法不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厚植党的执政基础作出了贡献。”项城市平原律师事务所郭律师说。
通讯员:王春霞 赵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