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金向友 庄秋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美,在于颜值,也在于身材。然后,在追求美的道路上,因为求美心切,一不小心,也会遇到霸王设下的文字陷阱。有的美容机构在合同中限制投诉,有的瑜伽店在合同中限定不予退款。遇上这样的霸王条款怎么办?市场监管帮您解决!
某美容机构:不让投诉!三倍违约金!
近日,厦门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美容机构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顾客服务单”中含有:“若您认为服务有瑕疵或不足,请第一时间提供相应证据;不要在未准备前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向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无理由投诉;你愿意支付等同于服务金额的三倍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举证责任、剥夺或者限制消费者投诉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赔偿负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近几年,医疗美容服务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医美行业不规范问题也日益凸显,夸大宣传、服务技术参差不齐、服务合同霸王条款等成为纠纷的热点。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名称、效果、费用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予以明确,特别设置单方解除权条款,赋予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同时,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合同条款形式进一步明确。美容医疗机构要按照示范文本,与消费者规范签约、诚信履约,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或者利用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瑜伽店:您所交纳的费用不会因任何原因退费
无独有偶,厦门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对一家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瑜伽店立案调查。
7月初,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某瑜伽店在协议注明任何情况下均无法退费,涉嫌霸王条款。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力量进行核查。现场调取该商家已与会员签订的《**瑜伽会员协议》30份,发现协议内容有“您所交纳的费用不会因任何原因退费”“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本馆无法正常开课,会员无权要求延长期限、退回任何费用或补偿。”等不平等条款。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相关链接:2023年7月1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相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新《办法》对合同行政监管的面临的新形势、遭遇的新问题进行重新梳理,加大了对合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罚款上限提升至人民币100000元。
“霸王条款”指部分经营者为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而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行业惯例等。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写明的内容,限制了消费者依法投诉、请求调解或限制退款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典型的不平等霸王条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规范格式合同内容,不可沽名学“霸王”,对含有不公平内容的条款要依法尽快修正;广大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时也要懂得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讯员:陈萍丽 黄立涵 刘淑娟 陈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