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邓海明)蜀黍反复强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仍有人以身试法,在第一次因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酒后驾车上路......构成“二次酒驾”,不知悔改再贪杯,心存侥幸,“酒”别重逢,换来的是被拘留、被罚款、被吊销。
7月1日晚,长治武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富庄中队民警在辖区旅游专线处开展酒驾夜查行动时,发现一辆轿车行驶缓慢,且有往另一方向掉头的意图,见状,执勤民警立即拦停该车辆,示意驾驶人接受检查。当民警靠近驾驶人时,闻到驾驶人身上散发出一股酒味,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驾驶人武某曾于2021年因酒驾被交警部门依法处理,此次是“二次酒驾”。
经询问,武某表示“中午和朋友聚餐时喝了点白酒,他觉得中午的酒晚上不会被测出来,也不算酒驾”,殊不知,武某晚上开车刚到路口便看见了交警,武某后悔不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武某“二次酒驾”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