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金向友 庄秋风)近日,福安市甘棠镇一宾馆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被处罚款一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日前,福安市公安局甘棠(海防)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宾馆,在公安机关多次强调且开会培训落实未成年人住宿旅馆“五个必须”的情况下,明知有三名住宿客系未成年人,仍未如实登记住宿情况,并且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旅客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11月22日,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经营者罗某玉调查,罗某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福安市公安局依法对宾馆经营者罗某玉行政处罚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宾馆停业整顿三十日。
公安机关会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加大监管宣传力度,狠抓旅馆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规定落实落地,宾、旅馆经营者应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共同构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机制,全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警方提醒: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李文福 钟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