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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高空抛物、恶犬伤人如何维权?裁判规则来了
2024-10-17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近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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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高空抛物,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恶犬伤人,饲养人需要赔偿全部损失吗?出现车祸的机动车没投保,被侵权人权益怎么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为这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针对民法典实施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释》回应社会关切,力求以务实管用的条文,明晰责任,定分止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1、遭遇“飞来横祸”

  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伤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民法典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但实践中对相关条款的协调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

  “《解释》明确规定,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法官表示。

  根据《解释》,当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时,诉讼中无须等待具体侵权人查明,被侵权人可要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部分损害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2、禁养的烈性犬伤人

  饲养人能否主张免责?

  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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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施行的《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

  3、未成年人侵权

  监护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根据《解释》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都要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4、肇事车辆没投保

  事故产生的费用谁来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法院受案数量最多的侵权责任纠纷类型之一。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就会成为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中有部分车主却抱着侥幸心理不购买交强险,这就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那么,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给他人使用,车辆出了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针对这种情况,《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举例说,如果甲的机动车交给乙使用,而乙却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丙受伤,那么丙在提起赔偿时,固然可以要求驾驶人乙承担责任,同时丙也可以要求车主甲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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