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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受罚
2022-09-14来源:编辑: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不仅对侵害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益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以罚金,而且对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刘某和主管人员黄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黄某共同注册成立益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系公司的股东,被告人黄某系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两人均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同年10月至12月,被告单位益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21名员工的工资共计80 692元。期间,被告人刘某、黄某均采取拒接员工电话、将员工的手机号码和微信拉黑的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工资。同年12月30日,益阳市赫山区劳动监察局向被告单位益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被告人刘某、黄某仍拒不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于2021年3月3日被陕西省宝鸡市南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刘某、黄某的家属代为支付了案涉21名员工的工资,得到了涉案21名员工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益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被告人刘某、黄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黄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黄某的家属代为将本案所涉21名员工的工资结清,得到21名员工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据此,赫山区法院一审以被告单位益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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