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的姐姐年逾80岁,其配偶早年去世,膝下没有子女。长久以来,老人在上海一人生活。因此,老人向所在地黄浦区人民政府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请求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其去养老院养老的监护人。同时,老人名下淮海中路一处房产赠给瑞金二路街道,以房养老。并约定:老人将房卡交给瑞成社区居委会,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所得房款由瑞成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老人身故后,剩余房款归瑞成社区居委会,用于社区的助老帮困基金。其家属、亲属和其他人不得享有。 协议书签订后,瑞成社区居委会代老人将其房产出售,所得售房款用于支付老人养老费用。同时,瑞成社区居委会将老人送往养老院,并一年四季,或冒风顶雨或严寒酷暑,长期看望关心照顾老人。老人寿终安然去世,剩余售房款35万余元由瑞成社区居委会保管。 沈某遂起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其胞姐剩余售房款。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及瑞成社区居委会的委托,指派马德徽律师作为代理律师。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沈某姐姐与瑞成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原告沈某要求继承老人剩余售房款的诉讼请求。 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瑞金二路办事处及瑞成社区居委会继续委托本所马德徽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合法合理,沈某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及理由,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沪02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沈某与黄浦区人民政府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及瑞成社区居委会之间因“以房养老”产生的法定继承纠纷得以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