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刘鹏 车鹏) 近年来,晋城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不断提升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观护帮教质效,打造检察、社区等多方力量参与的“三个+”立体观护帮教新模式,助力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取得实效。
“量身定制+精准帮教”
通过委托开展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做到一案一审查、一案一讨论,找出影响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量身定制帮教方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精准帮教,确保帮教达到最优效果。如该院办理的侯某某盗窃案件,经调查发现侯某某长期居住在绛县,因父母外出打工,平时与家中老人生活在一起,出于朋友义气实施了盗窃,我院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考虑到侯某某的主观恶性小,又身处高考的关键期,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置6个月的考验期限。因侯某某身处异地,由本院进行监督考察存在诸多不便,为落实好侯某某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该院积极开展异地帮教,与绛县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异地协助监督考察协议》,委托该院对侯某某开展帮教活动。该院主动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掌握帮教考察信息,跟进实施考察帮教,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实现沟通协作的无缝衔接,有效地解决了因异地而产生的帮教难题。侯某某考验期满后,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年侯某某也考上理想的大学。该案例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评为“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督促监护+教育指导”
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全面评估监护人履职情况、监护条件等,对办案中发现的失管或监护方式不当的未成年人,依法向其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分析研判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针对不同需求,制定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坚持“靶向帮教”。如该院办理的韩某某盗窃案中,针对韩某某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该院向韩某某的监护人发出全市首份《督促监护令》,督促其反思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教育监管不到位、不重视孩子成长交友等问题,加强管教,强化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对韩某某与其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开展亲子互动、亲职教育指导、法治教育等活动,引导监护人与韩某某开展互动交流,积极调整双方的沟通模式,并在互动交流中反思问题、互相启发,不断增强家庭教育效果,韩某某通过帮教后与父母的关系变得亲密融洽,懂得帮助父母分担家庭责任、孝敬父母,帮教前后变化很大,顺利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我为群众办实事”十佳典型案例。
“部门联动+多元保护”
积极与关工委、团委、妇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不断加深在线索发现、关爱救助、社会支持等方面的协作力度,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走深走实。与县妇联合作,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团队,组建专业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指导。与晋城臻心社工组织合作,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志愿服务等活动,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政策落实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与县教育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开展协作,借助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宣传平台,通过“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将法治宣传送到未成年人的身边,以线上线下双重模式,提升法治宣讲力量,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以“三个+”帮教新模式,推动“六大保护“协作发力,对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化帮教,将“保护、教育、约束”落实到位,不断提升观护帮教质效,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向阳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