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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稷山公安查处一起非法出售、出借电话卡案
2025-03-27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许国鹏)手机卡、银行卡,大家每天都会用到,但是,个别人受利益驱使,明知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当起了诈骗分子的“工具人”,如此自然难逃法律的制裁!3月26日,运城稷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四中队查处一起非法出售、出借电话卡案。

  案件回顾

  3月21日,稷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四中队接反诈中心断卡线索:杨某名下电话卡涉诈,经查,2月26日,违法行为人杨某(男,24岁,稷山县太阳乡人)在浏览某视频软件时发现一则“大额贷款”广告,为生意资金周转,杨某添加客服微信办理大额度信用卡,“办理信用卡需提供电话卡‘包装’资料,才能获得‘高额贷款’”在“客服”指导下,杨某根据对方要求,使用本人身份证分批办理6张电话卡,并邮寄至外省,导致电话号码被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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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违法行为人杨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两卡”犯罪涉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警方提醒:出租、出售、出借、购买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卡和各类支付账户,都属于违法行为。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就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论何种情况,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租借、收购手机卡、银行卡和支付账号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尤其是受骗群体,法律不会因为你是受骗者而减轻惩罚。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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