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冯芝埔 张利康)家事案件执行,执的是“法”,行的是“情”。3月24日,吕梁石楼法院执行局干警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驱车500公里,前往被执行人工作地和居住地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寓情于执,情法并用,最终顺利执行完毕。
案情回顾
本次执行源于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尚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向被执行人尚某索要抚养费12000元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月7日,石楼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和冻结。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该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其均推诿拖延逃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3月24日,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执行干警迅速行动,立即驱车前往500公里外的陕西省,在被执行人工作地和居住地开展调查,并于25日成功在居住地找到被执行人。
由于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强烈,执行干警采取柔性执法的方式,在安抚好被执行人情绪后,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点,耐心开展疏导调解。经过执行干警三个小时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当场一次性履行全部案款和执行费,并对今后应支付的抚养费做了承诺和保证。
今后,石楼法院将不断凝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办好每一起执行案件,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