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娄烦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娄烦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娄烦县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十日内主动向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统一办理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四、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房产职业中介、用人单位、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宾馆酒店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工作。房屋出租人、房产中介负责配合申报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用人单位、职业中介负责配合该单位录用流动人口进行登记。
五、房屋出租人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
希望全体居民和相关单位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平安娄烦建设贡献力量。
特此通告。
娄烦县公安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