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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检察机关 贯彻落实“两法” 守护校园安全 新闻发布会议程
2022-09-14来源:编辑:

时间:2022年9月2日下午16:20

地点:太原市第二十七中学校

主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金长城

参加人员: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金长城,太原市第二十七中学校党总支副书记、校长史建如,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李俊琳,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张小红,检察官助理王宇青,晋源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宋静芳,小店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艳,检察官助理王娜。

媒体:中新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廉政中国栏目、中国报道、民主与法制、山西法制报、检察周刊、网易新闻(山西)

媒体直播推广: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抖音号、山西广播电视台文体生活频道融媒矩阵

会议流程:

1.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李俊琳通报太原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两法”、守护校园安全的工作开展情况;

2.市检察院、小店区检察院、晋源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依次介绍典型案例;

3.答记者问;

4.太原市第二十七中学校党总支副书记、校长史建如发言。




太原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两法”守护校园安全


新闻发布会通报稿

(2022年9月2日)

各位同学、老师、记者、网友:

大家上午好!校园安全建设关系到每一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近年来,太原市检察机关以贯彻落实“两法”为契机,充分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与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以检察履职融入学校保护,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在九月开学之际,我们向大家通报2021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两法”、守护校园安全的工作开展情况。

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引领,当好校园安全的“守护者”

(一)依法惩治危害校园安全犯罪和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一是依法惩处危害校园安全犯罪。对于成年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坚持从严从快处理。2021年全市办理危害校园安全案件6件10人,对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侵害学生的犯罪从严惩治并适用从业禁止。二是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充分发挥“一站式”办案场所的综合功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工作,落实综合救助机制。

(二)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学生。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依法惩戒未成年学生严重恶性犯罪,保持司法震慑;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少捕慎诉慎押”,依法宽缓到位。2021年,全市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学生犯罪48人,批准逮捕12人,不批准逮捕36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学生犯罪54人,提起公诉18人,附条件不起诉35人,相对不起诉1人。

二、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当好依法治校的“参与者”

(一)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建设。全市检察机关加强检教协作配合,围绕校园预防性侵制度机制、宿舍管理、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96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10个,共同推动校园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晋源区检察院针对涉案未成年人辍学问题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联合团委、妇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共同解决未成年人辍学问题;万柏林区检察院针对校园周边交通标识缺失问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守护未成年人的平安求学路;杏花岭区检察院、娄烦县检察院开展督促整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守护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二)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六个一批”专项监督活动,深入学校等地举办宣传讲座260余场,发放宣传册10000册。对涉未案件“是否报告”每案必查,对未按规定履职的,通过检察建议、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主动报告的联合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两级检察机关均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未成年人保护专区”,现场受理强制报告举报线索。娄烦县检察院开发上线运行全省首个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平台。

(三)认真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共同出台《关于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工作办法》,对全市643所学校60444名教职员工开展入职查询,通报教育行政部门50人。教育行政部门对通报结果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整改方案,涉案学校对相关教职员工作出开除、解聘、调离教师岗位等处理。筑牢学校安全“防火墙”。

三、以法治副校长履职“五个一”活动为抓手,当好法治理念的“传播者”

(一)开展法治副校长履职“五个一”活动。市检察院印发《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法治副校长管理,推动法治进校园规范有序进行。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计276人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围绕“开展一次普法活动、参加一次学校工作会议、召集一次座谈会、排查一次安全隐患”要求,积极开展多元化履职活动,共计开展法治进校园工作312次,举办青少年预防犯罪展板巡展120余次,编排普法教育情景剧1部,建立法治教育基地4个,受教育人数89635人。

(二)推动法治教育资源向乡村倾斜。针对农村中小学校法治教育缺失问题,两级检察机关派员到乡村寄宿制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通过法治展板、法治微课堂、法治讲座、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娄烦县检察院在娄烦县第二实验小学成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定期开展“检护留守儿童,助力脱贫攻坚”活动。阳曲县检察院在首邑学校挂牌成立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站,探索对贫困家庭儿童合法权益综合保护的新模式。

(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全市检察机关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创新“线上+线下”模式,拓展法治宣传教育新格局。一是多方式深度宣传“两法”。制作“两法”宣传展板在全市100余所中小学校进行巡展;深入学校开展法治宣讲200余场;拍摄专题访谈节目《未检检察官谈未保法》;制作《未成年人保护法》公益宣传片,在主要街道、地铁、公交车的300余块大屏幕滚动播放,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上同步宣传。二是开展未检微课堂进校园。录制11期《未检课堂》,结合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内容涵盖防范性侵害、校园欺凌、电信诈骗及网络安全、交通安全等未成年人易受侵害或容易违法的内容。

孩子就是国家的未来!下一步,太原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检察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力量,认真贯彻落实“两法”规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开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为未成年人保护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太原市检察机关


贯彻落实“两法”守护校园安全

典型案例

目录

一、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二、“帮信”即帮凶,谨防沦为犯罪“工具人”

三、“热血青春”不该为鲁莽和冲动买单

四、网上交友需谨慎,隐私照片切莫发

案例一

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我今天想和同学们分享的一个关于好奇心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叫苏敏(化名),16岁,是一名高三舞蹈艺考生。她这个年纪,对酒吧、蹦迪太好奇了,于是在校外培训期间,苏敏偷偷的去了酒吧。在酒吧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一次在外面玩儿时,朋友介绍了几个新朋友给她认识,新朋友对苏敏特别热情。聊天间,新朋友从包里拿出了两瓶包装精美的“饮料”,声称是一种网红饮品,喝完可以忘记烦恼。苏敏很好奇,但毕竟是陌生人,还是有戒心的,便婉言拒绝了。后来,朋友经常会拿出各式各样的新鲜玩意儿。在朋友多次诱惑下,苏敏的好奇心越来越强。2021年1月的一天,苏敏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布像卡通贴纸包装外表的“邮票”,声称只需贴到手上就可以享受快乐,就想网购回来看看。于是,她通过网络向境外的一个卖家购买了5张“邮票”,卖家通过国际邮包寄出,很快,苏敏就收到快递取件电话。苏敏怀着忐忑的心情去取快递邮包时,被太原海关缉私局干警当场抓获。海关干警在查获的“邮票”中检出麦角酸二乙胺成分,重量共计0.0509克。最终,苏敏因犯走私毒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直到被抓获后苏敏才知道,这种酷似贴纸的小纸片是一种叫“邮票”的新型毒品,主要成分是一种强效致幻剂。邮票最可怕的就是只要皮肤接触过,就已经沾毒,只要很小的量就会让人出现幻觉,从而引发自杀。而新朋友拿着的网红饮品也是一种新型毒品,饮用后会造成暂时性的记忆丧失,与酒精并用会加剧危险性,甚至会失去意识、昏迷。他们都极为隐蔽,但危害性极强。

说到毒品,同学们可能会想到鸦片、海洛因、冰毒等,印象中的毒品也是像面粉一样的东西。但如今,一些有着俏皮名称和外观的新型毒品,咔哇潮饮,开心水,小树枝,蓝精灵等,被伪装成饼干、巧克力、饮料、电子烟等,披着极具迷惑性的外衣,将魔爪伸向了青少年。

新型毒品极具危害性:1.它会让你不知不觉就上瘾,许多吸食者为了寻求刺激而把吸食新型毒品当成一种时尚行为,但新型毒品比传统毒品的毒害性和成瘾性更强,不易戒除,即使戒除后复吸率也更高。2.它会让记忆断片儿,吸食新型毒品可以在短时间内让人精神兴奋、产生幻觉,同时对人的记忆力和思维能力造成损害,甚至严重损伤机体的其他系统功能。3.让你控制不住自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型毒品麻醉的功效,进行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活动;还有人吸食毒品后自控力下降,出现幻觉,实施毒驾、伤害,甚至杀人犯罪,危害极大。

在检察官的一次帮教过程中,苏敏告诉检察官,她感到很庆幸,没有沾染上毒品,但苏敏也为自己的强烈好奇心付出了代价。在我们国家,吸食毒品会被治安处罚,甚至强制隔离戒毒。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都有可能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的毒品像个“变色龙”,让人防不胜防。在此,检察官提醒同学们,面对毒品千变万化的“外衣”,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被各种噱头和名字蒙蔽,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馈赠,更不要轻易尝试。生命只有一次,少年更应珍惜,别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

案例二

“帮信”即帮凶谨防沦为犯罪“工具人”

我跟大家分享的案例和“跑分”有关,这里的“跑分”可不是要测试电子产品的性能,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其他个人收支账户,将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进行分流转移,把违法所得“洗白”。最后这些非法资金流向境外过程中需要借助大量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增加了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

小喆(化名)从小就是一名留守儿童,在他年幼的时候父母就外出打工,他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小学毕业之后小喆就辍学在家。2020年5月,16岁的小喆听一个社会上的朋友说为“跑分”提供银行卡,能赚到快钱,小喆想我就帮忙找几张银行卡,又不参与犯罪,不会有风险。于是小喆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发展的十几名下线办理的十几张银行卡提供给网络犯罪团伙用于“跑分”洗钱。7月到9月期间,小喆及其同伙协助网络犯罪团伙为网络赌博、网络高利贷、电信诈骗、黄色直播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245万余元,小喆从中获利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帮信罪”。

“帮信罪”就是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小喆及其同伙明知“跑分”是帮助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洗钱,还积极为“跑分”提供银行卡,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帮信罪”。最终小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而小喆违法所得1万元也被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中,小喆及其同伙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取银行卡,积极发展下线、鼓动周围朋友参与、向同学租借银行卡。而这些同学、朋友大多是出于关系好、帮同学忙、不好意思拒绝等心理将银行卡出借转账,殊不知他们出借的这些银行卡成为了不法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所以,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银行卡转账虽是常事,但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帮助对方进行资金转移,就必然触犯法律。同学们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的蛊惑,不要为蝇头小利或是所谓的“闺蜜情谊、哥们义气”而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更不要替他人实施转账、取现的行为,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帮信罪”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除了像小喆为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这样的行为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可以构成“帮信罪”。比如为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一些网络平台上发布这样的招聘信息:“只需拉人进微信群,就能获得可观提成。”其实这样动动手指拉人进各种微信群的行为可能就是让你利用社交媒体账号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情节严重的话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还连累亲人。总之,大家要提高防范和警惕,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小利或者所谓的“热心肠”而变成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案例三

“热血青春”不该为鲁莽和冲动买单

16岁的君君(化名)和15岁的小宇(化名)是同一所中学的学生,两人并不认识对方。2021年11月的一天,君君和小宇在学校的微信群里因为琐事发生了口角,两人互不相让,私加微信后继续在微信上互相谩骂,后来冲动好胜的两人干脆在微信上约架。第二天,小宇召集了十几个朋友去到了约架地点,君君也伙同十来个朋友赶到,两帮人碰面后随即发生斗殴对打,在斗殴过程中君君和他的一名朋友受伤。君君和小宇两伙人约架的行为就是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就是我们常说的“打群架”。聚众斗殴很容易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伤亡,君君和小宇约架的地点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还有可能误伤周围无辜的群众。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或持械聚众斗殴等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如果在聚众斗殴中只负责叫人,但没去现场或没参与打架,是不是就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了呢?错!如果你负责纠集众人去打架,你就是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即使没有去现场,仍然要为自己纠集他人斗殴的行为负责,甚至可能是主犯,受到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同学们不要觉得用暴力解决问题是一种显威风、讲义气的行为,这是触犯法律的!

大家都知道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基于此,可能有同学要问,“中学生参与聚众斗殴,应该不用负刑事责任吧”?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小宇召集的十几个人中有两人是成年人,其中一人还是小宇的舅舅,这两人已经被小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有期徒刑的刑罚。君君已满16周岁,也应对聚众斗殴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小店区检察院对君君进行了法治教育、训诫、行为矫治、家庭教育指导等一系列的教育矫正。而小宇因为不满16周岁,虽然不需对聚众斗殴负刑事责任,但也接受了一系列的帮教,他的父母还对聚众斗殴中受伤的两人进行了民事赔偿。

君君和小宇纠集的二十多名朋友中,大多数是被叫来“帮忙”打架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这些同学都表示很懊悔,既懊悔自己不该因为“讲义气”而去参与这种违法活动,也对没有劝阻其他同学参与而感到自责。所以检察官希望大家懂得: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学会拒绝不正当要求或请求,不参与任何非法活动。

如果有朋友叫你一起打架,要怎么办呢?首先你可以明确拒绝,或借故推托不前往参与。其次可以设法阻止朋友,告知他聚众斗殴属于违法行为,劝他不要冲动行事。再者可以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老师、家长或公安机关,这也是挽救朋友的一种方式。最后,大家要慎重交友,朋友应当是一同向阳成长的人,对于行为出格失范的“朋友”,还是要和其保持距离,拒绝负能量!

案例四

网上交友需谨慎,隐私照片切莫发

网络这个词对大家来说太熟悉了,五花八门的APP大家是如数家珍,玩的也很转。“抖音,记录美好生活”,这个上线于2016年的短视频APP,很快在年轻人中间风靡。通过抖音平台,我们可以刷视频,可以购物,可以与陌生人聊天,甚至可以与未曾谋面的他(她)确定CP关系…抖音很有趣,也给我们带来很大的便捷。但值得深思的是,这样的交友方式会有风险吗?会给我们造成伤害吗?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来解答这些问题。

11岁的小羽通过抖音软件与许某加为好友,二人相谈甚欢。天真烂漫的小羽将关于自己年龄、就读学校、所在班级、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全部告知许某,并在许某的诱导下,毫无防备地将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发送给了许某。

在许某向小羽索要隐私部位视频时,小羽才意识到了危险,遂拒绝了许某的要求。但为时已晚,许某威胁小羽,如果不满足他的要求,就将之前的聊天记录以及小羽隐私部位照片发给其家长、同学以及老师。小羽因惧怕许某曝光自己之前的行为,只能向许某发送了隐私部位视频。小羽心想着用自己的委屈求全换取不被曝光的平衡,没想到许某变本加厉,提出与小羽在宾馆见面。见面后,小羽被迫与许某发生了性关系。许某因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这,你是不是又会有疑问,为什么“哄骗儿童拍摄隐私部位照片、视频后上传”属于儿童性侵犯罪?性侵不应该有强迫手段吗?性侵不应该有最基本的身体接触行为吗?

检察官想提醒各位同学,随着网络的发展,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性侵成为了一种新的犯罪形式,与传统的儿童性侵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诱骗、强迫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话语,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也会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利用网络进行隔空猥亵也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对未满14岁儿童实施性侵害,无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

现在检察官敲黑板了,请同学们注意了!!!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三种类型,我们一定要加强防范。

1.“网络交友”型

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微信、QQ、陌陌等网络社交平台,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骗未成年被害人裸聊或者传播隐私部位照片、视频,甚至利用网友见面之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

2.“网络招聘”型

不法分子假招聘真性侵,冒充招聘人员,以招募童星、高工资高福利待遇等假招聘之名,提出检查身体、检验表演能力等要求,诱骗未成年人发裸照或视频;甚至以提供成名机会为由利诱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3.“网络游戏或亚文化圈”型

不法分子通过游戏或打入亚文化圈,诱骗未成年人进入游戏模拟情节或约定线下进行“实践”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了解了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之后,同学们一定会问,我们应该如何远离性侵呢?我给同学们总结了“三不”准则。

1.不轻信

不轻信网友的花言巧语和网络诈骗信息,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和网络素养。

2.不透露

不透露自己和家人、朋友的个人信息、隐私图像,关闭定位标识。

3.不约见

不约见陌生网友线下见面,往往越是浪漫故事的背后,越是危机四伏。

作为未成年人,不要觉得性侵害与自己不相关,不要觉得网络很安全,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为自己筑起最牢固的城墙,方能远离形形色色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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