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政共建 > 检察 > 正文
检察监督“破”与“立”之道——长治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与潞州区司法局召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研讨会
2025-03-13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秦琴)为进一步落实落细检察举措,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我院干警发现的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开除党籍的相关问题,3月11日,长治潞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贾慧鹏一行人来到区司法局,就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开除党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研讨会,长治市潞州区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党组成员王长安、社区矫正中心主任冯超及各司法所所长参会。

图片4.png

  该院干警在区司法局查阅辖区内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台账和相关卷宗资料时,发现部分被判处刑罚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开除党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该院干警马上意识到,虽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对涉嫌犯罪党员所在纪委监委和党组织发出了通报,但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漏网之鱼”,这亟需在执行阶段查缺补漏。

  会上,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主要就工作方案的整治背景、工作步骤、工作安排和工作部署进行了研讨,针对发现的问题确定了“破”与“立”的工作举措。

  “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办事模式”,要向“办案模式”转变。针对发现问题,该院干警将按照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步骤规范化处理监督事项,结合档案资料信息,根据具体方案,与仍是党员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逐人谈话,并赴其组织关系所在地,核实党籍情况,分析研判,进行分类处理。需要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党组织及纪检部门发出通告的,建议由社区矫正机构发出通告,形成通报机制,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在程序更加规范严格的办案模式下,实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

  “立”——刑事检察执行正处在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升级的转换期,必须坚持理念创新,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模式。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参与源头治理,剑指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开除党籍问题,坚持树立正确的监督思维和办案理念,作为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者,应当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的更高要求为目标,坚持走好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努力将检察监督和司法执法“拧成一股绳”,形成执法司法规范化道路上的同向作用力。

  社区矫正工作“点多、面广、线长”,日常工作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深耕精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断拓展检察监督方式、延伸监督触角,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而行,为社区矫正工作补短板谋计策,努力实现法律监督效果的最优化。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