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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界定及表现形式研究
2022-09-14来源:编辑:

虚假诉讼的案件规模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扩大,未识别的违法犯罪黑数已经存在相当数量并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还严重危及司法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公信力。为切实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笔者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九)、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以2015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26861份理由属性为“虚假诉讼”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拟对民刑事领域虚假诉讼的界定、主要特点及常见表现形式进行实证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对虚假诉讼规定了相应的司法处罚及刑事责任,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将情节严重的行为入刑。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虚假诉讼的类型、防治方式及制裁渠道。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实践中关于虚假诉讼的定罪、量刑、案件管辖等争议性问题给予明确的解释,这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治理民刑事领域的虚假诉讼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

一、虚假诉讼在民刑事领域的界定

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界定,即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调解或裁定的行为,包括广义上的虚假民事诉讼和虚假诉讼罪。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即对虚假诉讼的界定限定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一)民事领域的虚假诉讼

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的义务,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串通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试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通过比较分析,笔者发现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从形态范围上刑事要广于民事,从情节危害性上刑事要重于民事。

(二)刑事领域的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刑法第307条之一对虚假诉讼罪的界定。《解释》将其具体表现细化为六种情形:一是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是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是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是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是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是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从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上看:一方面,关于犯罪主体,“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和恶意串通的被告均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另一方面,关于犯罪行为,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问题:一是应当准确把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第一,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第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解释》明确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第三,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行为,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范围上广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制范围。第四,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其次,虚假诉讼罪中“民事诉讼”从语义范围上讲,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还包括被告提起的反诉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另外应当准确把握“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入罪标准。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备“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结果之一才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且“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内在统一性,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必然妨害司法秩序,也有可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者是递进关系。

二、虚假诉讼的主要特点

笔者通过研究2015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理由属性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共搜索到26861份虚假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由321份,民事案由24182份,执行案由891份,国家赔偿案由3份,行政案由1份;判决书17875份,裁定书8694份,决定书260份,调解书2份,通知书30份;案件地域涉及26个省和直辖市,最高人民法院314份,高级人民法院2401份,中级人民法院10526份,基层人民法院13594份;从时间分布看,2015年322份,2016年2538份,2017年3548份,2018年4677份,2019年7412份,2020年7284份,2021年(截至6月1日)1080份,呈明显逐年增加趋势。笔者通过深入研究上述26861份虚假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存在如下显著特点:

(一)虚假诉讼主体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学历较低、初犯居多。为尽可能降低风险,虚假诉讼行为人人数往往为复数,行为人之间多是亲人、朋友、商业伙伴等密切关系。虚假诉讼行为人学历相对较低,多为初高中以下学历,守法意识较弱。司法工作人员守法意识普遍较强,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极少。大部分虚假诉讼行为人是初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小。

(二)虚假诉讼目的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居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诉讼目的的行为人占90%以上,在案件类型上绝大多数以非法占有财产或财产利益为目的。

(三)虚假诉讼行为隐秘性高、调解结案方式占较大比例。虚假诉讼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案当事人往往具有高度的合意性,利益具有一致性,串通伪造证据,隐秘性高。由于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对抗性明显不足,虚假诉讼一审终结的约占67%,法院很容易促成调解,法院调解结案方式占较大比例 。

(四)虚假诉讼案件查办难。虚假诉讼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隐蔽、方法多样,决定了虚假诉讼发现难、查证难、追责难。虚假诉讼案件60%以上发生在一审法院,基层检察院承担着查证的职责,但基层检察院人员配备普遍不足,人员的短板严重制约了虚假诉讼案件的查证。

三、虚假诉讼的常见表现形式

笔者通过总结分析上述26861份虚假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对虚假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表现形式的总体分类以及在民刑事领域的常见的假借款、假离婚、假工资、假破产、假异议等具体表现形式归纳总结如下:

(一)虚假诉讼案件表现形式总体分类——按参与主体分类

1.双方参与——串通虚假诉讼。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假诉讼。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虚假刑事告发;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虚假起诉无关系的第三方;虚假提起特殊程序,如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二)民刑事领域虚假诉讼常见形式

1.假借款——故意制造虚假合同、虚假借据帮助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对第三人债务。借贷关系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假借款纠纷在虚假诉讼案件中所占比重最高。制造虚假合同是虚假民事诉讼“造假”的常见方式,就是利用假合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诉讼,其目的往往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胜诉判决来合法地转移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致使案外人对该当事人的债权无从实现。借贷纠纷中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虚构优先清偿的债权,与虚构的债权人合谋提起诉讼,以实现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虚假的债权人,最终导致真正的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

2.假离婚——夫妻双方串通虚假离婚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从而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虚假离婚诉讼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民事诉讼类型,案发的比例比较高。所谓虚假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而是基于不法目的而提起的假离婚诉讼。当事人之所以制造虚假离婚诉讼,在于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判决,继而达到自己企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义务等目的。在虚假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常见手段是虚构债权债务,主动要求原告起诉自己,意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假债务,虚假债务往往是在亲属朋友之间以借条的形式出现。

3.假工资——为减少偿债比例或追索工程款,虚构劳动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请求支付工资报酬。主要表现为一些经营不善、资产状况不佳的企业为转移财产、减少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滥用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劳动债权的规定,虚构劳动关系,以虚假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请求支付工资报酬。用工企业被判决败诉后,迅速将厂房、设备等资产拍卖,导致企业的真实债权人难以从企业资产中获得清偿,或大幅减少债权人应获清偿的份额。

4.假破产——串通亲友以自己破产企业为被告提起虚假诉讼参与分配企业财产。以破产企业为被告的虚假诉讼也是虚假诉讼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以破产企业或已资不抵债的其他组织、个人为被告,捏造虚假的案件事实和财产法律关系,提起虚假的财产纠纷诉讼。在实践中,企业主在企业已经倒闭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往往与他人虚构债务或抵押等担保物权,由虚假债权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企图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企业财产。此外,因一些倒闭的民营企业通常为家族式经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一般由家庭成员担当,所以在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些企业主还会采取另一种惯用伎俩,即虚构管理人员较高数额的劳务报酬,并由管理人员起诉,以求在企业的破产财产中获得优先权。

5.假异议——提起虚假执行异议。主要表现为财产被查封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的财产、逃避偿债。例如,在房产抵押担保借款纠纷中,债务人串通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执行异议或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房产公司为逃避对银行的欠款,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将本应抵偿给银行的房屋过户给虚假的购房人;二是虚构房屋买卖关系,规避行政管理或逃避缴纳法定的税费;三是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所有人与他人串通,共同隐瞒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由他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已被查封的房产归他人所有或他人享有一定的份额,以协助房产所有人转移财产、逃避应偿还的债务。

(作者系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理事、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21年8月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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