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秦琴)铁路防护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铁路运行安全的重要生态屏障。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的盗伐铁路防护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的检察履职办案模式,协同推进铁路防护林生态治理,维护铁路沿线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稳固铁路路基,维护铁路运行安全。该案也是山西铁检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至2020年间,赵某某在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盗伐礼垣线横岭关站区铁路防护林杨树5棵、柳树2棵,经鉴定总立木蓄积为1.3986立方米。2020年赵某某与袁某某商定,将礼垣线横岭关站区11棵铁路防护林木卖给袁某某,袁某某在明知该林木权属且未办理采伐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杨树9棵、法国梧桐2棵、松树1棵,除将1棵松树丢弃在现场外,其余11棵树木均已转卖,经鉴定被盗伐的杨树、法国梧桐、松树总立木蓄积为3.4329立方米。赵某某、袁某某盗伐礼垣线横岭关站区铁路防护林的行为,损坏了铁路防护林及周边生态系统,造成防护林阻风、固沙、防火、绿化、美化等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减弱,且土壤养分保持、营养循环供给、水源涵养等生态系统服务能力被破坏。
无人机现场勘察
针对上述盗伐铁路防护林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临汾铁检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打好“刑事+公益诉讼”组合拳,发挥检察长带头办案的“头雁”效应,成立办案组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立案审查,通过调阅刑事卷宗、无人机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基本案件事实,初步判定林业资源、生态环境受损现状。
由于铁路防护林属于公益林,行为人虽在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植复绿的生态修复补救措施,但被毁林木的涵养水源、固土保肥、固碳释氧、改良土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未得到有效恢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量化损失情况,临汾铁检院充分考虑被告人主动承担生态修复义务补植树木的实际情况,邀请两名林业领域专家教授参与评估出具意见,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出的承担生态环境效益损失和对补植树木进行管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灵活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得到法院的支持。二行为人均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一审判决后均未提出上诉。
林业领域专家参与现场评估
铁路防护林是铁路运输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稳固路基、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减轻、防止自然灾害,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上述二行为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私利盗伐了铁路防护林,破坏了铁路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临汾铁检院在充分考虑二行为人修复能力、修复效果等因素后,为确保补植复绿落地落实,有效树立“毁树需担责”的生态保护意识,以“金钱+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警示更多的人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人人争当守护生态环境的“卫士”,对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协同推进落实铁路防护林领域生态补偿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制度,维护铁路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治理效能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