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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检察院第二批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及特点
2023-02-02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案例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高某某贪污、受贿安某某贪污、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案例特点:本案系监察体制改革之初,太原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监检衔接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主动适应办案工作新要求,通过提前介入、商请管辖、联席会议、程序衔接,确保监检机关配合有力、制约有效,为加强监检衔接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审查起诉中,认真全面审查,准确定性,将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诈骗罪名依法改变为贪污,并对被告人的行贿行为一并提起公诉,为探索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能动履职,延伸职能,关注群众诉求,就棚户区改造中相关法律问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全力保障反腐败斗争顺利推进,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长治市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梁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案例特点:本案发生在全省乃至全国农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之初。由于信用社机构性质的复杂性,导致犯罪主体身份不易界定,以“借”为名等多种形式的索贿情节不易认定,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不易区分。长治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提前介入职务犯罪调查,全面、深入调查核实此类金融机构的成立背景、发展沿革、资产性质、国资占比及涉案人员的职责权限、职务来源等重要信息,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精神,加以综合认定,解决了“国”与“非国”主体身份界定问题;通过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与分析,厘清了受贿的犯罪形式和情节,准确认定以“借”为名的索贿情节;聚焦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类型区分,在全面掌握涉案金融机构业务决策机制、相关决策人员权限及其实际地位、作用等关键信息的基础上,透过表象把握实质,准确区分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该案的办理,为金融领域内非典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界定、索贿情节认定、区分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等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相对清晰准确的认定思路和方法。

  案例三:运城市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秦某某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赵某某行贿以及二人共同贪污、职务侵占案

  案例特点:本案系2021年纪检监察机关对供销系统开展反腐倡廉专项整治活动的典型案例。为确保办案质量与效果,运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提前介入职能作用,引导调查补充完善证据体系,针对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提出切实可行的调查取证意见。审查案件时,先后将移送的两名被告人的一起共同受贿事实改变为职务侵占,将秦某某的四起受贿改变为贪污、两起受贿改变为职务侵占;将赵某某的五起职务侵占改变为贪污罪,做到了定性准确,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全部采纳。在案件办理的同时,注重诉源治理,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失,制发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案例四:朔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温某某贪污案

  案例特点:本案中对被告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国有财物”存在争议。朔州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发挥上下两级院同步审查职能,有效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监察机关形成合力,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有效维护了民生民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案例五: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何某某贪污、盗窃案

  案例特点:本案系一起铁路工作人员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铁路企业中引起较大反响。国有企业发生管理人员贪污、盗窃党费的案件,暴露出企业在党费管理、公务委托等方面存在机制漏洞。大同铁检机关在办理该案中,既在程序上注重加强与监委、公安机关的无缝对接,又在实体上注重对涉案企业出现的腐败问题根源上帮助堵塞漏洞,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原则,体现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工作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担当。

  案例六: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潘某某洗钱案

  案例特点: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关系国家金融安全,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更是政治任务。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忻州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洗钱案件。在办理上游贪污案件中,实行“一案双查”,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转变习惯性适用上游犯罪罪名的执法理念,对实施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重点审查,认为符合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的,坚决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办案中结合银行流水的异常性、正常人的可能认知范围以及思维逻辑进行综合判断,准确认定洗钱犯罪的“主观明知”。该案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有力维护了金融安全,对全省办理贪贿洗钱犯罪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七:晋中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受贿案

  案例特点:职务犯罪案件在司法理念、政策把握、沟通协调等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兼具专业素养、政治智慧和法治智慧。本案涉案金额为78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司法实践中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且被判处实刑的居多。本案中办案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结合自首、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主动请示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决定取保候审后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另外,本案综合运用“检察建议+以案释法”等措施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案例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等四人贪污、受贿案

  案例特点:本案是追捕漏犯、追赃挽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太原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时协助监察机关补证,成功追诉漏犯。强化一体化监督,对涉案财物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强化释法说理,促使涉案人员积极退赃,挽回了经济损失。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形,采取适当强制措施,精准量刑,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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