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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刑”≠“不罚” 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
2024-05-30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当事人被不起诉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今天,检察官通过长治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带你了解“行刑反向衔接”。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营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刘某某从别处以每箱48元(含每箱3元运费)的价格购进1770箱假冒某知名白酒商标的陈酿白酒,存放在经营仓库,后安排公司销售人员以每箱60元的价格向武乡县、壶关县等地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6200元,获利21240元。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是否意味刘某某不需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呢?当然不是!

  “不起诉”≠“不处罚”

  不起诉仅代表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本案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在全案审查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刘某某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刘某某依法作出罚款169920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面的案例,检察官告诉你,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通常称为“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2023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下,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即“行刑反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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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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