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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侵未成年人多发 e时代未成年保护亟需升级
2024-05-30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当前,网络已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深度融合。随着移动通讯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我国网民日益呈低龄化趋势。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互联网作为生活空间的维度,逐渐改变了未成年人的学习、交往及生活方式,其文化信息影响并塑造着未成年人的方方面面。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也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一个新的场域。近年来,利用网络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猥亵等犯罪行为(以下简称“网络性侵”)也呈现出多发态势,太原小店区检察院近三年共计办理17件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如下特点:

  一、网络性侵案件日趋多发且类型多样

  随着未成年人性成熟年龄的不断提前,尤其在12-14周岁期间,正处于青春期的幼女,致使网恋群体在不断增多。由于缺乏完善的价值判断和引导,这些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恋爱过程中,往往线上发送一些隐私照片、进行裸聊。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进行精神控制和剥削。实践中多发“网恋”型性侵、“兼职”型性侵、“利诱”型性侵,如网络游戏过程中施害人提出只要受害人脱衣服给自己看,就答应给受害人充游戏币;以有偿收买未成年人的隐私、裸体照片诱骗未成年人提供相关内容。

  有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掌握了未成年人的隐私照片后,会以此为威胁要求线下见面,后发生性关系。如我院办理的申某某隔空猥亵儿童案件。行为人利用网络招聘与被害人互加微信,后双方发展为网恋关系,行为人长期与被害人通过网络裸聊、为被害人邮寄情趣用品,后线下见面后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因监护人发现报案。在一些“网恋”型的性侵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先是以恋爱为名,要求被害人发送裸照,后以裸照为要挟,逼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

  当前,未成年人网上求职人数不断增多。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求职心切,诱骗未成年女性脱离监护人,加之未成年人自我防护意识不足,往往成为犯罪分子性侵害的对象。该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行为人系陕西某地酒吧营销,通过网络发布兼职招聘等,吸引不特定女性进入酒吧提供服务。未成年人小芳系晋中市某村13周岁幼女,通过网络认识行为人后,被带至陕西西安某宾馆。后行为人在宾馆对小芳灌酒后将其强奸。被害人小芳父母因多日联系被害人未果后报警,后辗转至西安将被害人找到。

  二、未成年被害人报案主动性不强、延时报案占比较大

  未成年人性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在一些恋爱型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主动发送个人隐私照片、视频,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缺乏相应的意识,认为网络空间中仅有两人在场,第三人无从知晓,缺乏隐私网络流转的风险意识。一些未成年人认为网络中的性亲密行为是恋爱的行为表达,自愿为之,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在一些行为人利用被害人隐私进行长期敲诈、胁迫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认为侵害行为发生在虚拟空间,不易被他人知晓,而选择隐忍而不进行报警。此类案件发案多以被害人的监护人报案为主要发案类型。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在遭受长期严重侵害下无奈选择求助监护人从而案发。

  三、网络性侵案件隐蔽性强、证据固定难、后果评估不足

  一是性侵案件证据短缺、类型单一是普遍现象,网络性侵案件由于网络身份、主体的虚拟性进一步加剧了案件认定的难度。随着网络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各类交友软件、平台层出不穷,但网络实名制认证制度的落实还存在一定差距,这就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同时,网络突破了空间的限制,让人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实施犯罪,加之网络监管体系不健全,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虚假信息从事犯罪行为,进一步降低了性侵犯罪的成本,也增加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二是在一些网络裸聊的案件中,往往不会留下相关的痕迹物证,证据仅有被害人的单方陈述。

  三是对于网络性侵案件,由于行为的隐蔽性,对于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无法有效评估。

  四、被害人家庭监护不力普遍存在

  实践中多发的“网恋”“网游好友”等类型的性侵案件,多暴露出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不力的问题。一方面,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监管意识不足,疏于对未成年人上网交友、浏览信息及内容的监督。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人家庭系单亲甚至父母监护缺位,心理关爱的缺失,使得未成年沉迷网络,在网络世界中寻找精神补位。

  原因分析

  (一)网络性侵害的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

  当前,对于线上性侵行为及危害尚未能引起社会大众足够重视。对于网络隔空猥亵、性侵的法治宣传和认知仍存在盲区。一些未成年人性防卫意识不足,加之网络空间的“一对一”、虚拟性,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后往往缺乏维权意识。

  (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当前,随着社交软件的逐渐增多,各种交友游戏软件充斥网络空间。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功能尚不完善,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传送的一些隐私照片、视频无法及时进行风险防控、阻断侵害进程。

  (三)网络性侵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随着我们国家网络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网络性侵的危害及法律规制逐渐引发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然而,较之于其他国家的立法,我国对于网络性侵害行为类型、法律评价、刑罚处罚等仍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

  对策和建议

  一是提升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和个人防护能力。家庭、学校要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管教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健康文明上网,提升未成年人对网络行为的认知理解以及各类信息的选择甄别能力。其次,要进一步拓展宣传教育内容,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作为重点,引导未成年人远离不法侵害,在受到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加大网络监管力度。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服务平台、社交通讯软件的审查监管,从会员注册、推进实名管理、非法信息过滤等方面强化监管。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职能加大对网络安全的法律监督履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校园法治教育活动,提升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通过“家长课堂”、法治进校园、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形式,提升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监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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