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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方山县人民法院:当场执行抚养费 让抚养不“欠费” 让爱不缺席
2024-10-31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孙锁贵)“法官,眼看着孩子越长越大,孩子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我申请的那个抚养费.......”“这笔钱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这是你的义务和责任!”近日,吕梁方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面对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的诉求,该院执行干警有效化解当事人纠纷,切实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抚养孩子的难处,避免离异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立案当天当场执行完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相识于2010年并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9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后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在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方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孩随原告一起生活,由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整至孩子满18周岁,在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从2015年至2023年应支付抚养费27000元,然而,被告赵某截至执行立案前仅支付3000元,剩余24000元未支付。高某多次向赵某催要孩子的抚养费,赵某迟迟未履行,高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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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过程

  因抚养费关系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在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赵某仍未履行。经过执行法官强制执行,将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执行完毕。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拉家常”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属于法定义务,法律对于抚养义务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能够让其顺利成长。父母要为孩子的未来着想,不能因一时的困境而漠视孩子的生活和成长。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慎重对待婚姻和新生命,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此次当场执行抚养费,不仅及时为孩子成功拿到了抚养费,有力保障了孩子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更充分彰显了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法为民的崇高宗旨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

  在社会的大家庭中,孩子无疑是未来的希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在抚养费的执行领域,法院执行局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湛蓝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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