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以来对有毒品犯罪前科人员进行类型化审查工作,在审判监督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检察机关关注“现在”、“过去”、“将来”,从根源上震慑和遏制毒品犯罪,防止毒品犯罪蔓延和滋生。
关注“现在”,重视前罪对在办案件的影响。青浦区检察院深入调查核实夯实证据、综合考量性质和程度,并及时提起抗诉。在办理一起多人贩卖毒品案时发现4名犯罪嫌疑人前科多数涉及毒品犯罪,遂展开全面调查,对4人前罪证据材料进行梳理排查,深究倒查错判案件在法律适用、量刑方面的错误,最终认定其中一名黄某在孕期多次贩卖毒品,规避刑罚,致刑期计算错误;范某多次进行毒品犯罪,后罪判决时遗漏毒品再犯的情况,致量刑畸轻。上述二人前罪判决错误已有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性,经青浦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及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前罪证据材料,该二人案件均已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青浦区检察院研判纠察前科判决错判漏判情况,确保在办毒品案件的量刑的准确性。
深究“过去”,全面审查前罪杜绝毒品犯罪藏污纳垢。青浦区检察院组织专项审查,对2017年至2020年办结的全部毒品案件进行核查,发现具有前科的人员占37.6%,毒品犯罪前科更是高达75.4%,遂针对有前科人员重点进行复核。在专项审查朱某贩卖毒品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因多次吸毒被处强制隔离,期间先后供述1次容留他人吸毒及4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每次交代漏罪的时间节点都紧扣前罪即将服刑期满,人为加工痕迹明显,从而获取了多次判处拘役并数罪并罚,其最终仅服刑一年三个月,这与多次贩卖毒品的法定刑三年以上存在较大差距,存在量刑畸轻的问题,且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可能性极大,遂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
着眼“将来”,构建以调查核实为中心的前罪审查机制。以调查为中心形成可操作规范,青浦区检察院在开展毒品案件前罪专项审查及个案调查后总结经验,形成毒品案件前罪认定审查机制,以全面审查为原则,及时、客观、规范收集并审查证明前罪所有证据。在审查规范基础上制作了便于查看和对照的一览表,提高审查效率。并与公安机关建立有序收集前科证据、提前介入相关案件、运用技术手段联网协查犯罪记录的长效合作机制。青浦区检察院同时注重职能延伸与多部门协同,一方面在办案中将审查出的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另一方面区院在研究后认为前罪错判案件往往存在跨区域毒品犯罪管辖、强制措施落实、刑罚执行监督等诸多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才能攻克毒品犯罪难点、疑点。
今年内,青浦区检察院已受理17件毒品案件,并从中挖掘出2件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线索,其中1件已获上级院支抗,1件正在走支抗流程。另通过对之前部分旧案的类型化审查,发现1件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线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了1件极具价值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线索。青浦区检察院将持续推动毒品类案件前罪审查,增强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典型案事例:
1.黄某某、范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情况】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泰国“阿四”处接收其寄送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0克,后多次伙同黄某某、范某某等人进行贩卖。2020年9月25日,周某某通过黄某某居间介绍,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将约2克冰毒贩卖给王某甲。2020年10月22日,周某某经黄某某、范某某居间介绍,将约10克冰毒交于范某某。后范某某经张某某居间介绍,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将约5克冰毒贩卖给王某某。2020年11月6日11时许,黄某某根据同周某某的事先约定,将周某某之前留置在其处的冰毒约1克,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甲。
青浦区院通过审查发现,本案中黄某某、范某某二人的前科判决均存在错判漏判情况。黄某某在孕期多次贩卖毒品,规避刑罚,致刑期计算错误;范某某多次进行毒品犯罪,后罪判决时遗漏毒品再犯的情况,致量刑畸轻,并于2021年7月对被告人黄某某前科判决提出抗诉,对范某某前科判决建议分院提请抗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类型化审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审判监督线索。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毒品犯罪的涉案人员往往存在多项前科,吸毒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毒品不仅诱惑人心,更引人犯罪。因此前科劣迹也应是审查的重点,且直接影响在办毒品案件的量刑的准确性。检察机关在审查前科及吸毒劣迹时本着应查尽查的原则,穷尽查询方式,绝不遗漏任何一项前罪行为。若经审查,确有前罪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量刑方面的错误的,足以影响在办案件或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本案中对黄某某、范某某的前罪判决、裁定存在法律适用或量刑方面的错误,通过及时反映并获支抗,避免了在办案件在后续审判时一错再错,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性,确保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