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秦琴)2024年12月5日上午10时,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晋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段燕翔出席并介绍情况,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张文军主持,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冬明,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贺中伟,晋中市水利局副局长刘俊彦出席并答记者问。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张文军: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举行《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参加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中国发展网、中国报道、廉政中国、中国网、搜狐网、山西广播电视台、山西日报新媒体、山西法治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画报、山西晚报、山西市场导报全媒体、中北新闻网、黄河新闻网、华人头条、晋中日报、晋中晚报、晋中新闻联播、晋中综合广播等。出席发布会的领导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段燕翔,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冬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贺中伟,市水利局副局长刘俊彦。参加发布会的还有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段燕翔: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2024年10月23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1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对《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第一,制定条例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关键举措。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城市、乡镇居民饮用水的来源区域,一旦被污染或破坏,将会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晋中市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52个,其中市级水源地4个、县级水源地22个、乡镇级水源地95个、农村水源地131个,通过立法,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标准和要求,对确保水源充足、稳定,避免污染、保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制定条例是解决当前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存在问题的迫切需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源涵养、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区整治、水质达标保障等方方面面因素。近年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管理职责不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涉及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卫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实践中存在职责交叉或空白地带,通过立法可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一管理;比如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国家相关部委虽然制定了集中式水源地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但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难以落实到位,水源保护区内游泳、洗衣等行为屡禁不止、损毁保护区警示标志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立法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提供法律依据,确保保护措施落实落细。
第三,制定条例是进一步细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现实需要。目前,国家层面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了一般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2010年修订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距今已近15年,规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省级层面至今尚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缺乏法律强制力,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因此,制定一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条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稳定为目标,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保障人民群众对优质水资源的需求,为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坚实法治支撑。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分总则、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等内容。主要条款有:第二条规定了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并界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为“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一般大于一千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主要目的是从“小切口”入手,集中力量解决供给绝大部分居民用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条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是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部分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的职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的主要责任部门、保护区划定报批和调整的主要程序。主要条款有:第八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发展规模,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部门为水行政、生态环境和供水等主管部门;第十条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保护区方案划定与报批程序以及范围调整程序。
三是保护措施部分规定了保护区标识和防护设施的设置,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特殊风险防控以及水源涵养等内容。主要条款有:第十三条规定了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主要考虑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不时存在破坏防护网、游泳、垂钓、洗衣、放牧等行为,但普遍存在取证难、界定难、处罚难等问题,对水源地保护危害较大,目前安装视频监控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分别规定了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比如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建造坟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游泳、垂钓、露营、清洗车辆衣物等等,对散见于法律、法规中的禁止行为,结合晋中市实际整合明确,以最严格的措施加强水源地保护;第十七条规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要求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化学投入品以及合理处置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第十八条规定了临近公路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见风险的防控措施,比如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路段设置道路警示标志、电子监控、隔离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四是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风险评估措施、检查和巡查措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职责以及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等。主要条款有:第二十条规定了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开展调查评估,筛查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相关设施设备加强巡查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五是法律责任部分聚焦集中式水源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设定相应责任。重点条款是第二十八条,规定涂改、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等标识或者隔离、监控等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百姓生活保障。加强水源地保护,既是全市老百姓的热切期盼,也是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将以此次立法为契机,不断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水平,不断提高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安全水、放心水!
山西广播电视台记者:
《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是与每个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是晋中市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关乎民生的法规。这部法规有哪些特色?
晋中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冬明:
主要特色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管责任更加明晰。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及的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卫健委、应急局等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还增加了水库管理站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的责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晰和健全,对于落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保护要求更加细化。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限制性行为、禁止性行为散见于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常常因为具体行为性质的界定而存在争议。对此,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我们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涉及项目建设、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了整合分类细化增设,使得法律条款内容更具体,更贴合晋中市实际。三是保护措施更加具体。近年来,晋中市开展了多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法工委深入调研后,系统挖掘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措施落实过程中形成的做法和管用的机制。比如第十三条规定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具备条件的实行封闭管理;第十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路段设置道路警示标志、电子监控、隔离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等;第二十条对上位法中未作规定而晋中市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
总之,这部条例在立法过程中,法工委结合晋中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确立了厘清职责、协同管控、综合施策、强化责任的起草思路,注重总结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注重对管理盲点精准施策,注重吸纳各方的合理意见,条例整体来说是“干货满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山西法治报记者:
有的地方法规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而晋中市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可能很多群众包括我不理解“集中式”的概念,请问生态环境局贺局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涵义是什么,晋中市有多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晋中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现状。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贺中伟:
集中式是针对分散式而言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考虑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覆盖了绝大部分城乡居民供水,本次《条例》制定时,主要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立法调整对象。
目前晋中市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52个,按照级别分类,市级水源地4个,县级水源地22个,乡镇级水源地95个,农村水源地131个。按照水源类型分类,地表水型10个,地下水型242个。总体来看,晋中市4个市级水源地、22个县级水源地管理相对规范,保护区划定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保护区立标围网、隔离防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也比较完善,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相对彻底;乡镇水源地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界标的损毁、隔离防护设施的缺损、风险防范措施的缺位等等;农村水源地点多面广,距离规范化建设标准还有不小的差距。今年我们专门针对乡镇和农村水源地的立标围网、隔离防护、风险防范开展了专项整治,并列为“听民意办实事”重点工作内容,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山西法治报记者:
生态环境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有什么打算或者将采取哪些工作举措?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贺中伟: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每个人的身心健康。确保居民能够获得清洁、安全的饮用水,是保障公众健康的基础。晋中市出台的《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对改善民生、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好条例的规定:一是广泛宣传,发动群众。首先是加强培训,让政府工作人员都熟悉条例内容,将落实条例规定贯穿到日常工作;其次是条例宣传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让保护水源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从思想上意识到保护水源就是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二是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与水利、规资(林业)、城管、住建、农业、交通等政府各部门之间合作,形成政府主导、各司其职、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公民参与共同推进的水源地保护工作新格局。三是统筹实施,齐头并进。从水源涵养、水资源开发、水量调配、水质监测、立标围网、风险评估、应急防范、污染源整治、监督管理等方方面面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持续推进水源地保护工作。
晋中日报记者: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水利局主要承担哪些工作?条例施行后,将主要开展哪些工作落实条例规定?
晋中市水利局副局长刘俊彦:
《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明确水利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负责合理配置饮用水水资源,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源涵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二是按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三是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产生活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我局将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合理配置水资源。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把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放在第一位,结合全市地表水、地下水的分布情况和管控要求,坚持优水优用,合理配置饮用水水资源,优先保障充足优质的饮用水水源。加强城乡统筹、地表水地下水等多水源统筹,在水资源调度配置中,首先满足居民饮用水供水需求,提高水安全保障程度。二是严格规范取用水。坚持依法依规取水,按照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加强节约用水。三是加强水源涵养。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大力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通过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进一步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四是强化监督检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持续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破坏水土保持、危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加强农村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进一步落实水质检测指标和频率,指导各县展开水质巡检,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巡检全覆盖,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五是做好宣传培训。组织全市水利系统职工学习培训班,掌握核心要义和规定;加强水源保护与节水宣传教育,借助媒体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水源地保护、举报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活动,抓好重要节点、场所、人群宣传,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政务公开日等活动融入条例内容宣传,建立宣传阵地实现常态化宣传。通过这些措施,提高公众水源保护意识,维护饮用水安全。
《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事关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大事,充分彰显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践行人民至上的理念,希望各位媒体界的朋友们依托各自平台优势,围绕今天发布的内容进行全方位解读和宣传,凝聚更加广泛的社会共识,为条例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相关部门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工作主体作用,大力宣传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及其主要内容,让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水源地管理单位、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法规的主要内容、重点条款,并付诸实施,增强法规的权威性。
另外,条例标准文本、草案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公布在11月29日的晋中日报上,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市人大常委会微信公众号上也有登载,大家可以随时下载、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