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秦琴 杨润德)近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诉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检“两长”同庭审理,以司法力量护“未”成长。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全市首例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民事公益诉讼案。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小店区某酒吧从事酒吧经营过程中,未尽身份审核义务,允许多名未成年人进入,且向未成年人售酒。据部分进入酒吧的未成年人陈述,其在进入酒吧时,酒吧并未核实其身份及年龄,酒吧负责营销的工作人员还会向其出售酒水。
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3日针对被告小店区某酒吧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月16日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某酒吧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该酒吧停止侵害行为,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晋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化未成年人的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思想、行为易受到不良因素干扰,甚至可能因此经受不住社会负面效应诱惑,导致其实施犯罪或者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所以未成年人更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本案中,被告酒吧在经营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允许部分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有关工作人员还为未成年人买酒提供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本人和关联群体产生了不良影响,还为引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事犯罪案件埋下隐患,更破坏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导致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遭受被侵害的风险,被告的行为具有损害未成年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性。
最后,法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和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同意主动按期履行上述义务。
晋源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晋源区未成年人工作委员会等二十余人旁听了该案件的庭审。
青青园中葵,朝露待日晞。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他们身上承载着无数家庭的希望和社会的期盼。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需要我们全社会守护。
酒吧等经营场所为第一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家长应尽到监护和教育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政府部门需齐抓共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处理规定了明确的政府责任部门,可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有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等相应处罚,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的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联动工作,需要大家齐抓共管,共同创造一种全面防治的社会工作氛围。
让我们共同关心关爱、用心呵护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