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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隰县:“开荒”种地触刑法,普法教育入人心
2024-09-04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刘鹏)“我在没有树木的、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开荒种地,没想到却稀里糊涂犯法了?我还是缺少法律意识,生态环境确实关系子孙后代长远利益。”犯罪嫌疑人在最后陈述中说道。近日,在临汾隰县某镇某村委会,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听证会”正在召开,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晓琴主持听证会,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参加,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乡镇村委人员、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侦查人员参与听证,众多村民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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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张勇(化名)为隰县某镇某村村民,2015年,张勇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承包该村的某块林地,支付相应承包费用。2022年10月份,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张勇在该承包林地上平整出三块土地用于种植谷子,森林督查系统发现违法图斑后将该线索推送至林业部门而案发。经鉴定,张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19公顷,合计17余亩,造成地表植被和表层土壤被破坏,区域林地资源减少,林地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防护功能受损,属于严重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张勇如实供述,并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开展林地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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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及拟不起诉的依据和理由,充分释明了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毁坏后果、认罪悔罪、生态修复的意愿、行为等。听证员进行充分评议、发表了各自意见,一致认为张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进行生态恢复,同意检察机关对张勇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以案普法

  本案中,张勇在无林种的林地上挖土“开荒”平整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谷子,以增加个人收益,但所谓的“辛苦开荒”却换来了法律的惩罚,可谓是得不偿失。为更好地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副检察长范晓琴向旁听群众详细阐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毁林开荒等危害后果,引导群众要提高保护林地的法律意识,共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要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切勿心存侥幸违法用地,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并宣传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本案的办理,进一步提高了当地村民保护林地资源的法律意识,对于促进当地绿色发展,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恢复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防范、抵御山洪、泥石流等常见自然灾害,具有重要意义。

  会后,检察干警还向群众普及电信网络诈骗、医保诈骗相关法律知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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