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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方山法院:“以房抵债”促当事人和解
2024-10-03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安卓婷)近日,吕梁方山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促成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成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任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与原告贾某订立了借款合同。借款后原告贾某多次向任某索要借款本息无果后无奈将其诉至方山法院。本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判,直至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按照判决书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面对这样的局面,郭某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高效开展工作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迅速启动线上财产查控,初步发现被执行人任某名下虽无流动存款,但持有房产一处。基于任某的资产状况,执行法官评估后决定采取调解策略,组织债权人贾某和债务人任某及相关第三方进行面对面协商。在执行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各方最终达成和解,任某同意以其名下房产抵偿部分债务,展现了其解决债务问题的诚意与配合。为确保协议顺利执行,执行法官及时跟进,协助各方签订正式的以房抵债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等工作,全程监督、保障交易合法有效进行。对于剩余债务,各方商定采取分期给付方式,确保债务能够有序清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执行干警有话说

  “以房抵债”是指将被执行人的房产以一定的价格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冲抵全部或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以房抵债”和解协议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虽然不会直接产生房屋产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物权期待权,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当被执行人完成房屋过户后,申请执行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接受“以房抵债”,但申请执行人签署“以房抵债”和解协议前应先确认“以房抵债”的房产没有抵押权等权利负担和没有被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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