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政在线 > 广东 > 正文
“套路贷”陷阱案改判,金额超5个亿、涉21宗案件!深圳检察官为受害人挽回巨额损失
2023-03-10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本网讯(李佳芳)3月10日从深圳市检察院获悉,近日,外地甲市法院通过再审程序,陆续对21个已生效错误民事判决作出改判,帮助多名被害人挽回5亿余元的巨额财产,这次巨额挽损离不开深圳市检察院在虚假诉讼监督上的精准发力。

  案情介绍:近年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某为非法牟利,在乙公司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纠集多人从事非法放贷以及“套路贷”违法犯罪,大肆敛财,社会影响恶劣。其作案手法分为四步:

  第一步,霸王条款,占据先手。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高额利率对外放贷,以行规等为由要求借款人直接在“出借人”等关键内容空白且合同条款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落款处签名盖章,要求借款人交付房产证、过户公司股权等为借款作担保。

  第二步,撇清关系,骗取信任。故意通过表面与乙公司无任何关系的其他银行账户给借款人放款,并用电话或短信指令借款人还款时还至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设置还款陷阱。

  第三步,虚假诉讼,计谋得逞。当借款人未及时足额还款时,一方面通过上门滋扰、贴身跟随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偿还非法债务,另一方面利用“争议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条款,安排甲市户籍人员作为出借人补签姓名,并向甲市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通过隐瞒事实等谎称借款人没有还款或仅归还了部分利息,要求法院判决归还本息,最终导致借款人败诉。

  第四步,恶意借司法,横行欺压。更有甚者,还恶意申请查封、冻结借款人名下资产,导致借款人无法正常经营、生活,无法筹集资金还款,客观上制造了还款障碍,垒高了借款金额。法院判决生效后,又以申请强制执行为要挟,软硬兼施,给借款人造成心理或精神强制,胁迫签署新协议或者直接侵占其财产。

  2020年,在一宗刑事案件中,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2年不等,认定诈骗数额8亿余元。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止步于刑事案件,在嗅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线索后,组织调取涉案的全部民事卷宗,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选择固定法院针对被害人提起恶意诉讼,目的性很强,且隐瞒真实的出借人、否认收到还款等,具有诉讼欺诈的属性,令众多被害人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了民事败诉的后果。该犯罪集团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相关民事判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官延伸职能,将相关线索和充足的证据材料移送给民行监督职能部门。因涉及外地法院,深圳市检察院依法移交了相关线索。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甲市法院最终决定再审,而作为改变原有判决的依据,全部来自深圳市检察院移交的刑事证据材料。

  深圳市检察院温馨提醒市民,生活中如与金融机构等发生借贷关系,务必要增强安全意识,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事前,须通过正规途径选择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事中,要高度警惕、注意辨别“套路贷”惯用手段;事后,如察觉异常一定要及时报警、有效止损。

  相关链接:

  什么是“套路贷”?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通讯员 谢纯怡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