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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建立家事纠纷四项便民机制,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
2022-09-14来源:编辑:

廉政中国讯(通讯员杨雪)为切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积极构建和谐家庭关系,2021年11月18日,北京三中院线上召开家事纠纷四项便民机制新闻通报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了四项机制建立的背景及内容,民二庭庭长马立红通报了部分典型案例。


四项便民机制包括出具“离婚证明书”机制、未成年人成长回访机制、安排未成年人亲情探望机制、老年人赡养互动跟踪机制。这四项机制主要围绕家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展开,以提供便利、扶助老幼、助力离婚案件当事人开启新生活、构建和谐美满家庭关系为目标。通过延伸司法职能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帮助当事人回归和睦家庭关系或重新构建起对家庭关系的信心。

出具“离婚证明书”保护诉讼当事人个人隐私

由于诉讼离婚不会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只有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经诉讼离婚后持裁判文书办理诸如再婚、财产登记、就业、出入境等事项时存在诸多不便,反复出示裁判文书有泄漏个人隐私和信息风险。

为解决诉讼离婚当事人“离婚证明难”这一问题,北京三中院建立了出具“离婚证明书”机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离婚证明书”,以替代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其婚姻状况。

在北京三中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高某与庞某被法院判决离婚后,孩子由高某直接抚养,因孩子入学需要提供高某的离婚证明材料,因担心泄露个人隐私,高某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材料。北京三中院及时向高某出具了相关证明,孩子现在已经如期办理了入学手续,在学校正常就读。“离婚证明书”只记载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等基本信息,可以避免反复出示离婚裁判文书造成的不便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未成年人成长回访机制

年仅十岁的郝某在父亲去世后,其母王某推诿履行抚养义务,一直由其年迈的奶奶照顾。奶奶年老多病,无力抚养郝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抚养义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王某抚养郝某。判决后,考虑到王某对抚养孩子并不积极,法院虽然判决了由王某抚养,但孩子后续的实际生活质量和心理状态仍需要加以关注。三中院遂决定与郝某所在社区共同对郝某成长进行关注回访,并积极协助解决孩子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针对个别家庭出现父母抚养孩子不积极或互相推诿抚养责任的情况,三中院建立了未成年人成长回访机制,与未成年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协商共同建立未成年人成长回访沟通渠道。由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定期联系未成年人及其所在家庭,了解其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反馈孩子相关情况;同时,法院加强与基层政府民政部门的沟通联络,由政府民政部门做好监督工作。法院同步建立回访台账,固定时间与基层组织联系,充分了解孩子的成长情况,在职责能力范围之内及时解决孩子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孩子有一个相对健康的成长环境。

安排未成年人亲情探望机制

北京三中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大多数案件中父母双方都有十分强烈的抚养孩子的意愿。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的父母甚至采取了“抢夺”孩子、藏匿孩子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又怕对方也实施这种“抢夺”、藏匿行为,因此拒绝对方对孩子进行探望;还有的父母甚至向孩子灌输“仇父”“仇母”思想。针对这一问题,北京三中院建立了未成年人亲情探望机制,在审理涉及孩子抚养争议的案件中,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去化解矛盾,组织在法官参与之下进行的未成年人亲情探望,给父母双方,尤其是给暂时不直接抚养照顾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陪伴孩子的机会和环境。

杜某与杨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儿一女。双方离婚后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双方矛盾较深,直接抚养孩子的杨某一直拒绝杜某探望子女,导致孩子长时间不能与父亲见面。考虑到孩子长时间未与其父接触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成长,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三中院法官组织了一次亲情探望活动,积极创造亲子交流机会,既有利于孩子成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双方矛盾。

未成年人亲情探望机制可以有效地保障在父母双方纠纷处理过程中暂不照顾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的行使,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父母双方之间紧张矛盾的关系,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打下比较好的基础。

老年人赡养互动跟踪机制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个别不赡养老年人或对赡养老年人不积极、不主动的问题,三中院建立老年人赡养互动跟踪机制。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存在该问题的案件,建立台账,并积极与老年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基层政府民政部门沟通联系,建立互动跟踪机制,及时了解老年人的赡养情况,通过与居委会、村委会及基层政府民政部门形成合力,携手共同督促赡养义务人积极全面的履行赡养义务,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家事纠纷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常见形态,社会中绝大多数的家庭能够保持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但也确有部分家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家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积怨较深,彼此之间不仅“斗法”,更是斗气,案件化解难度大;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存在法与理、法与情的矛盾交织问题,要真正实现法理情的有效统一难度大。北京三中院通过出台家事纠纷四项便民机制,希望能真正从根源上化解家庭矛盾,解决家事纠纷,努力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编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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