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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丨用心用情办案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024-07-02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助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近期,长治武乡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主动倾听行政争议案件各方诉求,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根源,架起沟通桥梁,有效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王某与张某因琐事互殴,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处以罚款300元,并告知其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王某仍不服提起诉讼。2022年9月,二审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中发现,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经营,而非普通互殴,不应对其处罚,故一直未能主动缴纳罚款。经复议、一审、二审均未认同其说法,王某心结难消。我院即向王某展开释法说理,分析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后王某主动缴纳罚款及加处的罚款共计600元,实质性化解了这起行政争议案件。

  检察官说法

  人民检察院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主要有以下途径:

  1.综合运用和解、调解、听证等手段化解争议。检察机关能够在遵循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也可以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审判调解、律师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合力化解行政争议,还可以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听取当事人、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进一步查清事实,促进争议化解。

  2.监督纠正促化解。人民检察院对经审查符合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条件的,依法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协同审理案件的法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3.制发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违法,或者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但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程序瑕疵,损害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4.给予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对于申请人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或者引导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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