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王飞飞)饮酒可以,但不可贪杯,要有分寸,更不能借酒闹事。10月29日,吕梁孝义市公安局下栅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因饮酒后扰乱单位秩序案,违法行为人宋某被行政拘留。
2024年10月29日上午九时许,宋某在酒后参加入职培训时,不听工作人员规劝回宿舍休息并在现场持续辱骂、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单位工作秩序,导致原定于当时开展新入职员工培训无法正常进行。
目前,违法行为人宋某已被孝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警方提示:平时饮酒要适量,酒后一定要控制情绪,注意言行,避免因冲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让酒杯变“酒悲”。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