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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张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罚单意义重大
2022-09-14来源:编辑:

背景: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并对腾讯处以 50 万元罚款。据悉,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7月25日《北京青年报》)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作为一种市场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虽然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但也容易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竞争不良后果,必须依法反制。此番市场监管总局开出首张罚单,开启了以反垄断手段依法规范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先河,可谓意义重大。

判断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关键要看其是否产生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后果。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调查后的相关数据显示,在2016年7月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两公司集中发生时,其月活跃用户数的市场份额分别为 33.96%、49.07%;用户月使用时长的市场份额分别为 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 80%。2016 年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金额约占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70%,已是名副其实的垄断行为。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2015年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达到了上述规定的申报标准,却在2016年集中时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已涉嫌违法。

众所周知,这两家公司都是我国网络音乐的头部企业,其合并后完全可以利用垄断地位优势,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其他进入网络音乐的市场主体予以排除或限制,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同时,此举也让消费者没有“货比三家”的选择权,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长远看,也会阻碍消费能力的提振和消费需求的释放。

市场监督总局首次对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的违法集中垄断行为开出罚单,彰显了以法律“钢牙利齿”威慑效果遏制垄断行为的坚强决心。这不仅对效仿者具有以儆效尤的典型警示意义,也对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标杆式的反垄断价值导向意义。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21年8月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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