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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卖公司怎么成了帮信嫌疑人?
2024-03-28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有人联系想购买你名下的公司,你就能得到一笔“快钱”,注意了,这个“划算”生意的背后是危险的陷阱!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犯罪嫌疑人贾某接到陌生人电话,对方声称想以18万的价格买其名下的公司账户。贾某听到自己名下处于闲置状态的商贸公司能赚这么多钱,便萌生了出售公司的想法,于是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按照对方要求将自己名下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密码等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经查,贾某提供的对公账户一天内共接受网络犯罪资金500万元。审查认定,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结算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说法

  企业对公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不同,对公账户是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流动金额较大,更利于资金流转。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开始将目光转向对公账户,甚至由此催生出了一条专门代办、买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的灰黑色产业链,将对公账户变成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面对类似“公户收购”的利益诱惑时,应当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切莫因贪图小利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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