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围猎者”送进“黑名单”
2022-09-14来源:编辑:

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压缩腐败生存空间的重要手段。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工作部署,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建立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出积极探索,积累了经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期约请山东省菏泽市、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两位纪委书记,结合工作实践谈思考体会。

织密“黑名单”数据网

李茂楠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实践中我们也有切身体会。2019年3月,菏泽市纪委监委对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公室主任孙某某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同年9月,对某区原党工委委员、副主任谷某某立案审查调查。在两起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一个共同的行贿人晁某勇,经过监察调查,晁某勇被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中,孙某某和谷某某受到惩处固然有其理想信念不坚定、没能抵挡住诱惑等主观原因,但晁某勇的“围猎”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行贿作为贿赂犯罪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行贿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等作出限制,使其寸步难行,无疑是打击行贿行为的有力手段。

在审查调查中我们也发现,行贿人对国家干部疯狂“围猎”的行为有的已经构成犯罪,还有的尚未构成犯罪。通过实施“黑名单”制度,如何既斩断“围猎者”的“黑手”,又对行贿问题防微杜渐,我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

我们对2018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了重点梳理,由案件承办部门将查办的每一起受贿案件所涉及的行贿人进行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审理部门和案管部门把关,逐人建立台账,为“黑名单”信息库建设准备了基础数据。

有了基础数据,对于哪些人应被纳入“黑名单”,我们进行了讨论。大家认为,仅仅依靠法律的制裁并不能彻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就不能局限于行贿罪层面的人员,要对规范对象的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展。比如某建筑集团项目负责人周某成,曾先后5次向某学院负责人周某举赠送购物卡共计1.3万元,在学院食堂、洗浴中心装修及拨付工程款方面寻求帮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虽然周某成并未构成行贿罪,但其具有行贿行为,同样被纳入信息库中。

“黑名单”最显而易见的基本功能就是查询,即通过输入个人或企业的识别信息,查询其以往行贿情况信息。该识别信息通常采用行贿主体的身份证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效证件号码,对行贿主体的身份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可以作为整个信息库的索引。在晁某勇行贿案件中,其曾向孙某某行贿50万元,为其实控的某药业公司购买、出售耕地占补指标寻求帮助,又向谷某某行贿20万元,为其实控的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购买耕地占补指标寻求帮助。晁某勇曾用名为晁某庆,单独通过姓名或单位不能精准确定其身份唯一性,考虑到今后信息库的全国联网,数据量较大,录入信息时应统一以有效证件号码为索引。我们注意对有效证件号码严格审核,避免出现行贿人拥有“多重身份”导致“黑名单”失效。经过实践我们认识到,“黑名单”信息库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将来的使用情形,科学、合理地对数据进行规划,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贿人进行教育和惩戒。

“黑名单”信息库不能仅限于被动查询,还要实现主动预防腐败的功能。这就要求信息库中所包含的数据尽可能详实,并能够针对行贿主体的不同特点,分领域、分类别等进行灵活动态的管理。以晁某勇为例,“黑名单”中除了他的身份识别信息外,还包括其社会属性信息,如行业领域、政治面貌、是否公职人员等;其行贿事实,如向孙某某行贿的时间、次数、金额、方式,是否主动行贿,获得了什么利益等,多次行贿的要分别记录;还应包括惩戒情况,如晁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结果反馈后我们将判决信息登记入库,其他形式的惩戒如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资格限制、取消荣誉等,如果存在也一并记录。

当然,惩还是为了治,将行贿人纳入“黑名单”,不能“一刀切”,也不是“一棍子打死”。在数据分析方面,我们按照认错悔错态度、配合调查情况、后果影响情形等对行贿人划分惩戒等级,按等级分别给予发放廉洁提醒、市场准入限制等不同程度、不同期限的教育和惩罚措施,体现出宽严相济的政策原则。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维护机制,探索“黑名单”退出渠道,行贿人进入“黑名单”后未再出现新的行贿行为,我们设定两年惩戒期过后可自动退出“黑名单”,在打击行贿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把“围猎者”送进“黑名单”,让“黑名单”产生效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树立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内部管理上,我们明确由案件承办部门经过严格审批后进行填报,审理和案管部门负责把关,确保信息平衡、精准;外部联合上,协同多方力量系统施治,行业部门间打破数据壁垒,跨区域也要统一数据标准做好对接,防止因信息共享不畅导致约束失效。(作者:山东省菏泽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让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长牙带电”

袁华权

2021年9月,区纪委监委收到我们之前查办的一起案件中行贿人冯某二审判决的消息,他以行贿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7800余万元被全部追缴。该案中,冯某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企巨额资金,当时曾引发广泛关注。

2015年,冯某以云南G公司名义与重庆Z公司进行咖啡豆收储贸易。2016年至2017年期间,冯某向Z公司监管人员胡某、李某分别行贿140万元和100万元,以掩盖咖啡豆收储严重不足的事实,套取与Z公司开展咖啡豆购销合作时的货款7800余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本应储存的5000吨咖啡豆仅有523吨。最终,胡某、李某监守自盗受到党纪国法制裁,而冯某“竹篮打水一场空”,同样也受到法律制裁。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对行贿人冯某进行惩戒的“后半篇文章”才刚刚起笔,将其纳入我区行贿人“黑名单”就是关键一步。

作为打击行贿行为的有力武器,“黑名单”不仅仅是一个名字或数据的集合,怎样用好这个名单、配套惩戒制度如何制定,直接决定了这把“利刃”的威慑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开始思考,如何将严的基调、治的思维延伸到对行贿人“黑名单”的运用中,统筹谋划将名单数据流动起来、将部门合力激发出来、将惩戒实效体现出来,真正实现以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对“围猎者”进行打击。

实践中,我们坚持从个案经验总结到类案处置归纳,先是一案一策进行研究,再逐步细化处置流程、分类标准、惩戒措施,逐渐形成了以“精”字贯穿始终的三步工作法,并成功运用在对冯某行贿案件的后续惩治中,真正让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长牙带电”。

第一步是精细调查,对行贿人全面画像。早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就对冯某的自然人信息、社会关系、所涉商业领域、实际控制企业、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等情况进行了细致深入掌握,这为后期研究确定惩戒措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步是精确分类,对行贿行为进行综合评判。我们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综合考量制定惩戒措施。冯某为谋取一己私利,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套取国有资金数额巨大,对营商环境和国企运营造成极大破坏,后果严重,这就需要对他及其控制的市场主体设置尽可能严厉的惩戒措施。

第三步是精准施策,突出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我们建立了行贿行为实时通报机制,一旦形成行贿行为处分决定或行贿犯罪司法判决,就根据行贿所涉领域和行贿人身份,有针对性地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税务人社、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进行通报,不仅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更共同研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融资渠道、业内口碑等方面找到行贿人痛点,增大行贿的成本和代价。

理清了“后半篇文章”的思路,我们就开始正式“破题”。在冯某被列入行贿人“黑名单”之后,区纪委监委作为牵头单位,第一时间向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营经济发展局、人力社保局、工商联等单位通报了冯某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对冯某的惩戒事项进行商讨研究。各单位从自身职责职权出发,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据可考为根本前提,提出惩戒措施建议。

经过梳理整合和反复研究斟酌,我们最终针对冯某行贿行为在惩戒期内具体确定了4条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冯某及其关联企业参与我区各类政府招投标活动;限制冯某实际控制的市场主体享受各类区级优惠政策;将冯某实际控制的市场主体纳入我区A类(最高)风险等级管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强化日常监管;将冯某违法行为向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点名通报并开展警示教育,增加其犯罪成本。在惩戒措施具体执行过程中,同样也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实施,区纪委监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惩戒措施落实到位、统一战线稳固坚实。

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发挥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惩戒效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要求应一以贯之。我们一方面深化部门协作,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框架下,共同开展联合惩戒课题研究,不断推动惩戒举措制度化标准化。另一方面也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放在重要位置,在惩戒方式、惩戒期限等方面强化探索,着力做到限而有界、惩而有度。

腐败未尽,探索不止。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欣喜地看到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带来的有益影响。2021年以来,我们查处并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已有31名,除2人还未接受司法审判外,针对其余29人我们均已实施或正在研究具体惩戒措施,共计10余家部门和单位参与研究和执行。通过对行贿人重拳出击,释放出了不让投机者得利、让行贿者付出代价的强烈信号,特别是在企业中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增强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有序、诚信市场规则的信心。(作者: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说纪悟理】压缩行贿者的生存空间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出要求,这已不是该制度第一次进入人们视线。2021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就对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出部署。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应有之义。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上文中提到的晁某勇,先后将两名干部“拉下水”,正印证了行贿不查,受贿不止。一些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在“重受贿轻行贿”等错误认识影响下,一些地方往往对行贿人“放过一马”,出现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的现象,这必然助长行贿者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使其可以换个地方、瞄准下一个“猎物”继续谋取私利。防止行贿者不收敛、不收手,从源头上阻断贿赂犯罪,必须通过制度约束,将行贿者挡在门外,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势在必行。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紧盯利益“命门”,相比行政罚款,取消市场参与、资质吊销、评级下降、关闭融资通道等行为将让失信者、行贿者更有切肤之痛。从各地探索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实践来看,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将面临一系列惩戒措施,一处行贿、处处受限。比如,湖南明确对“黑名单”里的对象,采取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联合惩戒。陕西各职能部门将行贿人“黑名单”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准入、企业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还利用名单,联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梳理追赃和追缴不正当利益工作情况,明确追缴条件、程序、范围和责任,合理运用纪检监察建议等手段,既推动追缴行贿人财产性不当得利,又不让其在政治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获得好处,目的就是通过制度设计让行贿人得不偿失、寸步难行。

当前,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对称现象,需要进一步打通信息壁垒,完善行贿人数据库建设,实现更为畅通的信息共享和更加有效的联合惩戒。又如,一些“工程掮客”以自由人身份,借公司的壳去参与投标、实施行贿,但由于他们既不属于公司主体,也不属于从业人员,目前很难对其加以限制。在两地纪委书记谈到的思路举措中,加强多部门协同、做好信息对接,将虽未构成行贿罪但具有行贿行为的个人纳入“黑名单”等做法,为破解这些难题、更好发挥“黑名单”效力提供了参考借鉴。值得关注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行贿人“黑名单”查询平台,必将进一步压缩腐败空间,无盲区、无死角地打击惩治行贿人。(李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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