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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永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交通秩序整治见实效
2023-02-10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秦琴)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能力,同时也会影响城市形象。为进一步优化县城区域道路通行环境,临汾永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加强辖区车辆管理,规范交通秩序,持续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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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区秩序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重点路段

  城区范围内全部路口、路段

  二、重点违法行为

  乱停乱放(除停车泊位外,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酒(醉)驾、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三轮车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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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乱停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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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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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见实效

  城关一小、二小、红军小学中午放学时段,车辆停放有序,道路畅通。河西路易拥堵路段,已不见违停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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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停放车辆,出行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信号,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体现,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为提升永和文明城市形象出一份力。希望广大市民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共创有序道路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佩戴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头盔;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四)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五)遇红灯时,在车行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六)转弯前注意观察、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安全儿童座椅。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上装载物的,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时接听浏览电子通讯工具或者手离车把、手中持物;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牵引动物;

  (四)驾驶拼装、改装、加装影响安全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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