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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严打整治】单位秩序不容扰乱 太原娄烦公安依法查处三起行政案件
2023-12-29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庞帏)表达诉求要合法,扰乱单位秩序必追责。近日,太原娄烦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两起扰乱单位秩序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25日下午16时许,马家庄乡某村村民郭某某(男,56岁)酒后驾车来到辖区某公司大门口处,后将自己驾驶的车辆横着停放至公司进出口处,并用身体拦截车辆,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在民警到场处置时,郭某某拒不配合。随后民警将其强制传唤至县局办案中心作进一步调查。经询问,郭某某对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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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郭某某已被县局依法行政拘留。

  2023年12月27日下午14时许,静游镇某村村民冯某某(男,57岁)在静游镇某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由于手续不全无法进行取款,因此与业务员发生争执,在营业厅大声吵闹长达一小时。后静游派出所民警将冯某某传唤至县局办案中心作进一步调查,经询问,冯某某对其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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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县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冯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8日,娄烦县居民郭某(男,59岁)因与该县某单位有劳资纠纷,便执意将该单位大门锁住,开锁后,郭某又来到该单位值班室闹事。了解情况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将郭某传唤至县局办案中心作进一步调查。经询问,郭某对其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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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县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郭某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什么是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切不可意气用事采取过激、极端的行为。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单位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将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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