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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检察2023年度典型(优秀)案例盘点
2024-02-25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两会看检察】朔州检察2023年度典型(优秀)案例盘点

1.“网约型宾馆”行政公益诉讼案>>>

  获评“2022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

  获评2022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新时代检察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典型案例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网约型宾馆”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明确新业态的本质属性,厘清各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开展溯源治理,堵塞监管漏洞,形成多方联动、协作配合的治理格局,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2.李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入选最高检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李某某系某部队现役军人父亲。2017年8月,李某某在某公司工作中不慎坠入蓄水池中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某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令某公司赔偿李某某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长期拿不到执行款,李某某儿子李某向所在部队及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反映情况后,通过建立的军地协作机制,应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案件线索,并成立了由副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经全面审查后向应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最终法院出具裁定书,全部赔偿款以5套房屋抵偿,案件执行完毕。

  3.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

  获评最高检"2023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杨某因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戒期间,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杨某刑满释放后仍有九个月零八天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执行。后杨某因再次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又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杨某刑满释放后,公安机关未及时将其转送回原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导致杨某脱管,且再次查获杨某后未对其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径直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戒毒条例》《公安部关于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撤销了重复作出的强戒决定并将其送回原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4.杨某等5人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入选省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2022年2月,杨某等5人向朔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调查核实,朔州市某公司从2021年5月开始拖欠包括杨某等5人在内的17名教师工资共计230517元,杨某等人多次追索工资均无结果。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并多次前往欠薪单位进行释法说理,欠薪单位认识到了欠薪行为的严重性,向教师及时足额发放了工资。

  5.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2022年5月15日,刘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同向骑行的岳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左股骨骨折等伤残,经怀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岳某某住院赔偿事项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怀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维护军人依法优先权益”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多次派员调查了解。经了解,岳某某儿子在部队服役,独自生活,无经济来源,加之年事已高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在为岳某某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其收集固定诉讼证据的同时,考虑到岳某某诉讼能力欠缺、维权困难,怀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并与法院协同开辟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同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岳某某手中,用于缓解其诉讼压力。法院庭前调解过程中,怀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推动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刘某及其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岳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9000元。

  6.督促整治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获评2023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新时代检察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典型案例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市区无牌照电动自行车、微型低速电动汽车、工程运输车、农用运输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违规行驶,交通违法行为频发但监督不到位导致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向主要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的同时,组织相关车辆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督促各部门协同履职,共同推动涉案问题解决。此后公安机关牵头并与相关部门协作,对农用车违法载人,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交通违法,驾乘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渣土车违法上路等开展集中整治,有序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极大地减少了交通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公安、工信等七部门联合制发《关于加强农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安、市场、交通运输等部门出台《关于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健全了长效治理机制。

  7.闫某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入选省检察院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应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中,发现闫某某、刘某某分别与张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立案。经过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查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应县人民检察院以闫某某与张某某、杜某某,刘某某与张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虚假诉讼案件为由,分别向应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县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闫某某诉讼请求。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提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刘某某诉讼请求。

  8.督促整治自动食品售货机未依法标识经营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怀仁市人民检察院聚焦食品安全问题,对全市设点的自动食品售货机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从设备所处的位置、营销情况、卫生许可达标情况等方面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着重从公益损害方面详细记录、拍照取证,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主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整治,敦促经营者及时在自动售货机上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进行公示。有关行政部门在督促整改完成后,还建立了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的日常监管机制,制定了行业准入制度,把好源头管控关。

  9.某银行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入选省检察院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山阴县某银行因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不服生效民事判决,向山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山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山阴县某银行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刘某某还款记录表,表中记载该行曾对刘某某有过扣收本金利息的行为,但一审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该证据依法应认定为新的证据,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足以推翻原判决,遂提请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依法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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