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方伟)自“春雷2024”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食药侦大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向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发起凌厉攻势,成功破获多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取得显著战果。

2024年4月中旬,该大队民辅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魏某、宋某、程某三人在其各自经营的保健食品店中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经快检实验并聘请相关技术公司对三家查扣的保健食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三家保健品均违法添加了激素类药物。目前,魏某、宋某、程某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4年4月中旬,该大队民辅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孙某涉嫌非法贩卖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经查:2023年5月,孙某通过抖音APP平台购买劣质卷烟后,在尧都区辖区多个商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3740元。目前,孙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4年4月下旬,该大队民辅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赵某、马某、李某、刘某四人非法买卖假冒伪劣酒类。经查: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明知是伪劣产品的情况下,赵某伙同马某从张某(已刑事拘留)处,以每箱6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伪劣酒类,再以每箱1200元的价格向李某、刘某进行销售,销售额达96000元。后李某、刘某二人再以每箱1700元和1800元不等的价格将假冒酒类进行销售,销售额达137500元。目前,赵某、马某、李某、刘某四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大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食品药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通过正当途径购买食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