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庞帏)5月28日,太原娄烦县盖家庄派出所民辅警在辖区开展巡逻防控工作时,在某村发现村民高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在沟渠的耕地旁倾倒建筑垃圾,后民警当场制止并口头传唤至县局执法办案中心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明:自2024年4月下旬起,违法行为人高某某(男,60岁)在未取得倾倒固体废物相关手续情况下,擅自驾驶农用三轮车陆陆续续将收集的建筑垃圾倾倒在沟渠的耕地旁,直至民警巡逻发现。经询问,高某某对其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县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