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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骑行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千万不要有!
2024-06-12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骑行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千万不能有,一起来看看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和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四)改装、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

  (五)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

  (六)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使用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四)出借、出租或者非法转让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时接听浏览电子通讯工具或者手离车把、手中持物;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牵引动物;

  (四)驾驶拼装、改装、加装影响安全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驾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听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三)驾驶时接听浏览电子通讯工具或者手离车把、手中持物;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驾驶拼装、改装、加装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六)不按规定停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道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四)出借、出租或者非法转让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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