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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沁水县检察院“掐点办案”让量刑更准确
2024-07-19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刘鹏  杨晓)近日,晋城沁水县人民检察院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准确核实了一起诈骗案的犯罪数额,成功将张某某的诈骗数额减少了一万元,最终检察官对张某某的量刑建议由起诉改为相对不诉。

  2023年12月4日,沁水县公安局接到张某某的报案,称嫌疑人张某某谎称其可以解决煤矿工作问题,骗取了自己的血汗钱。张某某向田某某介绍自己是某煤矿的正式工,暗示其自己与煤矿上的重要领导关系较好,田某某信以为真,就拜托张某某给自己“牵线搭桥”,帮助自己找一份某煤矿的正式工作。随后张某某就陆续以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收了田某某共计45000元。但“工作”却迟迟没有着落,张某某也并不在该煤矿工作,此时田某某如梦初醒,发现被骗后立即微信联系张某某要回25000元,剩余20000元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未还上,但对张某某失去信任的田某某认为张某某是不愿意退还该部分钱财,于是选择了报警。

  2024年4月9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2万元,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对张某某的诈骗数额产生了疑问。原来,张某某在田某某报警后又归还了田某某1万元,这1万元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还是之后,应不应该认定为诈骗数额,事关张某某的量刑。对此,我院立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查明事情原委:

  沁水县公安局接田某某报警后于2023年12月4日13时02分受理该案,办案民警13时25分发起审批,开始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历经4人审批后,领导正式审批同意立案的时间为15时20分。当日15时31分,民警将张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在此之前,张某某得知田某某报警后,于13时58分又通过微信向田某某返还现金10000元,田某某由于没有关注手机消息未及时接收该1万元转账。也就是说,嫌疑人返还该1万元钱的时间点在办案民警发起立案审批之后,分管领导正式审批同意立案之前,属于案发前已退还的金额,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被害人迟迟未收款,不影响张某某还款时间及金额的认定,不能将此金额计入张某某的犯罪数额。实际上,张某某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前已退还被害人田某某35000元,实际诈骗金额仅有10000元,而不是公安机关认定的20000元。由于退还的时间点有待上去,该1万元被公安机关笼统的认定为诈骗数额。据此,我院依法核减了张某某犯罪数额,同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最大限度促进双方和解,最终嫌疑人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我院对张某某的量刑也由起诉改为了相对不诉。这个处理结果,不仅全额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也给了张某某以法的教育,体现了高质效的办案理念,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减掉这笔钱后,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就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量刑会减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我们要同等看待,即使取证再难再麻烦也要尽力收集,目的就是要在每个案件中充分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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