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政共建 > 检察 > 正文
“路怒”追车撞人后,他“心满意足地离开了”?起诉!
2024-08-09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王擅文)在被另一电动车主碰撞,导致自己摔倒后,电动车主张某心生愤怒,竟驱车加速追超被害人,使用车把手故意用力顶撞致其车辆失控、人员倒地受伤,构成轻伤二级,而张某却立刻逃离现场。2024年4月12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7月9日,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4年2月1日早上8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勤上班,当天下着雨,路上来往的电动自行车主都身穿雨披。经过一十字路口时正遇红灯,非机动车道上已有四五辆车拥挤在停车线前,因挡雨工具缘故前排已挤得满满当当。张某试图驾车窜到前面去为自己占据有利出发位置,却被同在该地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主,年近50的任女士的车把手勾到,摔倒在众人面前。

  张某摔得生疼,爬起来顾不上扶车便手指任女士与其争吵。此时红灯转绿灯,其余车辆纷纷正常向前驶去,任女士赶路心切,没有道歉便驾车绕过张某,穿过路口。

  张某愤怒异常,心中堵气,于是飞快地扶起电动车加速向前追赶,在红绿灯对面路口追上任女士,随后逼近任女士电动自行车,使用自己车辆把手冲撞对方。任女士未料到张某的路怒,重心不稳,重重摔倒,甚至无法爬起。

  张某冲撞之后继续向前开车,余光瞟见任女士摔倒在地的惨状,竟“感到心满意足”,随后毫无停顿,向前一路开走了。任女士后方两位电动自行车主见此场景,停车拨打120,随后任女士女儿赶至现场报警。经鉴定,任女士遭外力作用,致左锁骨及肩胛骨骨折,左侧头皮挫伤,左侧第四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张某冲动之下的一撞,竟导致其触犯刑法,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路怒症”是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许多交通事故便是由“路怒症”引发冲动,将要付出代价。不安全的做法害人害己,大家要调整心态,稳定情绪,不要做令自己懊悔的事。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