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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高质效办理一起涉民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2024-09-09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梁清华)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着力部署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即“行刑反向衔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近日,吕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存疑不起诉案提出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成功办理一起涉民生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栗某菊等4人以“买产品送股权”“待公司上市后翻倍兑换股权分红”为诱惑,鼓励参加者购买不同档次的价格虚高的“道具产品”(酒、茶叶、化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推荐新人购买商品后,可获得其业绩相应比例的奖金为诱惑,吸引老会员发展下线。岳某英被上线发展参与该项目,发展下级层数共24层。经鉴定:岳某英名下共发展包括姐妹亲戚在内的两条线,近5000人。

  公安机关以岳某英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经第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审查,岳某英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未补充到新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25日对岳某英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本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后,承办检察官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审查,刑事检察部门对岳某英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岳某英通过他人介绍参与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本案有证据能够证明岳某英有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事实,应受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机关以岳某英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对岳某英定性为组织、领导者,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传销活动处罚分为三档,第一档为组织策划传销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档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与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档为参与传销活动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从2000元到50万元以上,其间罚款跨度巨大,如何定性成为本案关键。经综合考量审查认定,岳某英参与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有证据表明其实际上只发展了一条下线,并且是借钱垫资发展了四人,均为其亲属,社会危险性不大,另一条下线是其上线放在其名下发展的,通过现有证据可以排除其发展近5000人的可能。

  综合全案认为,岳某英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参与者,按20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办理结果

  经与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充分沟通协商,2024年8月7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向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其按照事实、证据对岳某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综合认定,按处罚相当原则进行处罚,案件成功办理。

  “检护民生”专项活动以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本着高质效办好每一案的精神,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切实解决民生领域案件,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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