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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无证经营卷烟获刑
2024-09-18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   2023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司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长治武乡县洪水镇多个超市内购买中华、芙蓉王等品牌香烟10万余元,之后在自己经营的小卖铺内进行售卖。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司某小卖铺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价值2万余元的卷烟,经鉴定均为合格产品。最终司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为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有效避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将烟草列为特种经营产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任何个人、单位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开展烟草经营行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的行为包括生产、收购、运输、存储、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个环节,即是既遂。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若有经营烟草的意愿,应向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并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卷烟进行销售,切不可贪图小利,违法售卖卷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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